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5-05 10:06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5年推进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深化肉制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工作部署,以及市纪委监委2025年“点题整治”的工作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

  一、整治目标

  聚焦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火锅食材店、烧烤店、牛(羊、驴)馆、电商平台等生产经营主体,深入排查整治采购使用问题原料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移送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净化肉制品市场秩序;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规、制度、标准要求,实现生产经营者自查整改率100%,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技术支撑,探索破解肉制品掺杂掺假定量检测、立案查处等监管难题,实现问题线索处置率100%,肉制品生产企业排查整治率100%,进一步完善肉制品全过程监管体系;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撑的多方协同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肉制品社会共治水平。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取得人民群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

  二、整治重点

  (一)肉制品原料来源问题。重点整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以及过期变质的原料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肉制品掺杂掺假问题。重点整治以鸡肉、鸭肉、猪肉等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规生产经营问题。重点整治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不相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销售“三无”、“山寨”或过期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欺骗误导消费问题。重点整治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等线上线下平台销售假劣肉制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深入开展肉制品生产环节排查整治

  1.排查对象。全市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下同)生产企业、肉制品小作坊。

  2.排查措施。按照《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实施全面排查整治,对重点产品实施抽样、检验。

  3.排查重点。(1)是否具备肉制品生产资质,是否超出许可类别生产;(2)是否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许可证号等生产食品;(3)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等制度,并如实记录;(4)是否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过期变质的原料肉;(5)是否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6)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7)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是否相符;(8)涉及委托生产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是否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处置措施。排查发现问题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封、处置涉案食品,并立案查处;同时督促企业深入排查、剖析问题原因,明确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二)深入开展肉制品线下销售环节排查整治

  1.排查对象。零食连锁(加盟)店、火锅食材店、小食杂店、小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肉制品销售单位;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

  2.排查措施。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全面排查整治。

  3.排查重点。(1)是否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2)是否以其他低价畜禽肉假冒高价牛(羊、驴)等肉制品;(3)是否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4)是否采购、销售“三无”、“山寨”或过期肉制品。

  4.处置措施。排查发现问题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下架、封存相关食品,并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开展追踪溯源,落实问题肉制品全链条监管。

  (三)深入开展肉制品线上销售环节排查整治

  1.排查对象。属地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

  2.排查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施全面排查整治。

  3.排查重点。(1)是否严格审查入网生产经营者资质;(2)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是否对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行为、经营者发布的肉制品标识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执行到位。(3)网络直播间是否以显著方式或链接标识,展示肉制品实际经营主体等信息。(4)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者是否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以及刊载的信息与实际销售的肉制品标签信息是否一致。

  4.处置措施。排查发现问题的,依法责令平台改正,停止平台内销售并下架封存相关食品、删除销售链接、关停清退涉事网络直播间和店铺,督促平台依法依程序及时删除链接,关停、清退涉事的网络直播间、店铺,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原则,对本地食品安全违法经营网店进行落地核查处置;涉及本地平台中外地入网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抄送外地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四)深入开展假劣肉制品专项抽检监测

  1.抽样对象。肉制品、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小作坊;零食连锁(加盟)店、火锅食材店、小食杂店、小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肉制品销售单位;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各类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的肉制品销售者。

  2.分工安排。(1)根据省局部署安排,省局本级以网购平台为主,以大型商超、大型批发市场为补充,重点抽取价格低廉、消费投诉多、涉嫌虚假宣传的肉制品。(2)市、县局的抽检监测以生产经营实体为主,重点围绕肉制品生产单位,二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中小型超市、小食杂店、零食连锁(加盟)店等销售单位,以及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餐饮服务单位。市局重点针对往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的企业等高风险肉制品企业开展抽检,计划抽检监测200批次,具体抽检方案及抽检对象另行下发,各县级局在抽检监测时统筹安排抽检对象。各县级局抽检监测批次数量由各县局根据专项整治行动需要确定。

  3.检验重点。(1)是否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2)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肉制品。

  4.处置措施。对抽检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问题)产品,纳入问题线索台账,及时启动核查处置,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深挖不合格(问题)原因,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追踪溯源不合格(问题)产品涉及辖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要强化通报协查、联动配合、联合打击,形成工作合力。

  四、整治措施

  (一)拓宽线索渠道,深入挖掘问题线索

  组织对辖区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网络第三方平台和网上经营者开展摸排,全面掌握主体底数,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结合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网络监测、广告监测和舆情监测处置等监管情况,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详见附件3),并实行动态管理。对问题线索清单要逐一核查处置、销号,形成工作闭环。

  (二)落实四个最严,严查制售假劣违法行为

  1.对现场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报道、舆情监测等发现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线索,要组织精干力量深挖细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全面查清来源和流向,落实协查协办机制,实施全链条打击。

  2.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各环节排查检查发现的肉制品违法行为准确定性,该立案查处的从严从快处置,严惩重处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执法联动和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可能涉及重大案件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进一步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实施全链条打击,落实处罚到人。

  (三)着眼长效监管,健全完善监管制度机制

  1.积极参与探索、跟踪肉源性成分定量检测补充检验方法研究,加快推进肉制品掺杂掺假定量检测能力建设,为整治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2.探索运用实验室内部定量检测结果,综合运用物料平衡核算、现场排查等有效检查手段,强化肉制品掺杂掺假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破解肉制品掺杂掺假立案难、查处难的问题。

  3.强化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系统应用,对《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开展全链条追踪、溯源排查。

  4.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库,通过岗位练兵、交叉检查、现场观摩等形式,开展《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等业务培训指导,提高检查能力和办案水平,提升肉制品整治业务能力。

  5.加强对各县(市、区)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行动的指导,收集、编制查处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案例,汇总肉制品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肉制品监管业务交流。

  (四)强化协同合力,推进社会共治共享

  1.加强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行动阶段性成果,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揭露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2.及时发布消费提示,通过局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普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常识,提高群众辨识和消费维权能力。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吹哨人”举报制度,受理和处置群众反映的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

  4.实施开门整治,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群众代表等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请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适时公布整治成果,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同感。

  五、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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