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加工用酵母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泉市监规〔2026〕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台商投资区审批服务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

  《泉州市食品加工用酵母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食品加工用酵母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

  为做好食品加工用酵母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泉州市食品加工用酵母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泉州市辖区内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酵母)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二、食品加工用酵母的定义及分类

  (一)规范中所称食品加工用酵母是指用于食品加工过程,以糖蜜或淀粉质类原料为主要碳源,加入氮源、磷源等适宜细胞生长的发酵用营养物质,接种酵母菌种,经发酵培养、分离、真空吸滤、干燥或不干燥、成型、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能够发酵产生二氧化碳、酒精或增加食品风味等功能的酵母类产品。

  (二)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加工用酵母的类别编号为 3101。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酵母[发酵用酵母(高活性干酵母、高活性半干酵母、鲜酵母、酵母乳);食用酵母(活性食用酵母、非活性食用酵母)]}。

  (三)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食品加工用酵母。

  三、生产场所要求

  (一)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二)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厂区内的道路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区绿化应与食品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有效避免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

  (三)生产车间及辅助场所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适应,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四)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前处理区、配料及混合车间(区)、发酵车间(区)、浓缩(干燥)车间(区)、成品内包装车间及成品外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辅助场所包括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原辅料脱包缓冲间、内包材消毒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实验室等。

  (五)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室、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实验室、留样间、仓库、外包装车间等)、准清洁作业区(原辅料脱包缓冲间、前处理间(区)、配料及混合车间(区)、发酵车间(区)、浓缩(干燥)车间(区)等)、清洁作业区(内包装车间、内包材消毒车间等)。各作业区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六)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封闭。清洁作业区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地面应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及保持清洁;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清洁作业区应设置空气消毒设施和空气净化装置,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并保持正压,确保空气由高清洁区向低清洁区流动;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清洁作业区的设计应参照《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要求,洁净级别应不低于D级,或《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洁净级别不低于Ⅲ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需定期对空气洁净度进行监测。

  (七)不得采用甲醛、高锰酸钾熏蒸方式对场所环境进行消毒杀菌。

  (八)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贮存中应避免阳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必要时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空调、冷库),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如鲜酵母应冷藏贮存保持品温在0-4℃;高活性干酵母宜于阴凉、干燥处贮存;高活性半干酵母应在不高于-18℃条件下冷冻贮存。

  (九)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运输及贮存中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不得将原辅料、产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分区存放并明确标示。

  (十)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进货时间、进货量和使用量等。

  四、设备设施要求

  (一)生产设备、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温控设施、检验设备设施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温度计、压力表、称量天平等)应按规定检定或校准;不合格、报废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三)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设备与用具,应使用安全、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磨损、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不锈钢等材料制造,直接接触面的材质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标准。生产车间内应配置工器具的清洁消毒设施。

  (四)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1)菌种制备设备(如恒温培养箱、超净工作台、卡式罐等);(2)配料设备;(3)灭菌设备;(4)发酵设备设施(如储罐、种子罐、发酵罐、营养液罐等)(不适用于以酵母为原料);(5)分离设备(如分离机);(6)酵母存储设备(带温控装置)(7)过滤设备;(8)干燥设备(按需要);(9)成型设备(按需要);(10)包装设备;(11)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备设施;(12)金属探测设备(或X光机);(13)CIP清洗消毒设备(按需要)。

  (五)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有合理的排水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六)有固定管道设施的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七)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八)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九)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独立洁净服存放柜、洗手消毒设施等;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风淋设施。

  (十)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应着清洁工作服,并配备发帽、手套、口罩和工作鞋,要保持工作服使用前后相互分离,工作鞋、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应分开放置。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应符合相应区域卫生要求,并配备发帽和工作鞋。

  (十一)企业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试剂。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精度应满足检验需要。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有:(1)分析天平(0.1mg);(2)电子天平(0.1g);(3)干燥箱;(4)发酵仪或发酵测定装置(面用酵母需要);(5)微生物培养箱;(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灭菌锅(酒用酵母需要);(8)生物显微镜(酒用酵母需要);(9)酸碱滴定装置(鲜酵母需要);(10)酒精计(酒用酵母需要);(11)恒温水浴锅。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验设备,但应保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微生物项目快速检测的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五、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要求

  (一)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艺需要,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

  (二)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

  (三)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

  (四)食品加工用酵母的基本生产工艺流程包括: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企业实际工艺流程可依据产品标准和生产实际进行调整,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控制、种子培养、发酵、微生物防控等环节。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配料、发酵、干燥、成型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投(配)料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应脱去外包装,经缓冲间或等效设施(如传递窗)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

  六、人员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相适应,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岗位应设置岗位责任。

  (三)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了解食品加工用酵母的生产工艺,知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确保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原辅料进厂查验和成品出厂的放行责任。

  (四)生产管理人员应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教育经历,或具有食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生产操作人员应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

  (五)从事检测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熟悉相关产品检验方法标准,熟练掌握相关检验技术,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六)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有相应记录。食品安全管理、检验等与质量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七)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对当班生产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前应进行健康状态检查并形成记录,发现食品加工人员患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及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人员按要求穿着洁净的工作服、洗手、消毒,头发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不佩戴饰物、手表,不化妆、不携带个人物品。

  七、管理制度要求

  (一)原辅料管理及采购验收制度

  1.制定原辅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保证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经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应相对固定并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2.制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和审核办法,定期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企业如外购商品化菌种,应建立菌种验收、扩培代数限制等管理制度;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每批原辅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3.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采购的食品包装材料应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者的许可证。包装材料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应影响食品加工用酵母的安全和产品特性,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4.建立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原辅料的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食品加工用酵母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及包材涉及的主要标准见附件1。

  (二)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1.建立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划分生产批次和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环节,鼓励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对生产过程中配料、发酵、干燥、成型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批次记录齐全,实现采购、生产、检验和销售各环节的可追溯。

  2.制定食品生产的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应考核标准。企业应根据原料、产品和生产工艺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降低微生物污染风险。清洁作业区的空调机和净化空气出口应定期维护;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下次生产前,对车间环境、设备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验证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洁消毒对象、清洁消毒方式、清洁消毒时间、效果确认等。

  产品执行标准中有微生物检测要求的,应参照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A的要求建立食品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定期对包括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产品的微生物进行监控。

  3.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必要时及时更换。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宜在款式、颜色或标志物等方面进行明显区分。不同作业区的工作服应在规定的区域中使用,不应混用。生产人员在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前,不得进入生产车间进行食品加工用酵母的加工、生产。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4.应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台账应保管齐全;制定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

  5.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应对生产过程的半成品进行过程监测,控制产品质量稳定性。

  (三)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制度

  1.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到出厂销售都应有记录,保障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

  2.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投诉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四)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1.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满足产能和实际贮存要求。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阳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原辅料及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和产品明示的要求(如温湿度)进行贮存和运输。

  2. 所有物料应规定适当的贮存期限,遵循“先进先出”或“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制定物料的使用计划,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且不得使用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开封后未使用完毕退库或暂存的物料,应建立有效的管控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并保障其适用性。

  3.物料的发放和使用应当有可追溯的清晰的发放记录,经收发双方核实并在相应的记录上签字确认。产品放行前应当有明确的待检标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批准放行。

  4.有毒有害物质应有安全的独立包装,明确标识,并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使用的清洗消毒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保存使用记录。

  5.应建立运输管理制度,不得将原辅料、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工具、车辆应定期检查卫生清洁情况,运输条件应符合物料的贮存要求(温度、湿度等)。物料进入仓储前应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五)产品防护管理制度

  1.应制定有效防止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运输环节中受到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和措施。

  2.确保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制定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的产品处置办法,保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六)检验管理制度

  1.检验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出厂检验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出厂检验项目:

  (1)面用酵母:感官、净含量、水分、发酵力。

  (2)酒用酵母:感官、净含量、水分、出酒率。

  (3)活性食用酵母:感官、净含量、水分、活细胞率。

  (4)非活性食用酵母:感官、净含量、水分、蛋白质。

  2.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产品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每批次检验,并按执行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频率进行所有项目的检验。

  3.应有检验设备台账及设备使用记录,定期校准、维护检验设备和设施,保持检验设备的准确有效运行。

  4.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并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

  (七)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制定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相关处理办法,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处理过程记录。

  2.不合格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单独存放,悬挂不合格品标识。

  (八)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防范风险。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层中应任命食品安全总监,全面负责质量安全工作。

  3.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十)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

  1.企业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对质量文件的有效性负责,质量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电子流程审核,并注明日期。

  2.企业应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工艺文件齐全、内容合理。配方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3.产品配方应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4.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应当覆盖食品生产全过程,做到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名单、采购合同、进货台账、采购查验记录、供应商证明。

  生产过程及安全防护记录:包括人员培训及考核、人员健康检查、人员卫生、环境场所清洁、除虫灭害、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设备设施清洗消毒、生产投料及各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添加剂(含加工助剂和酶制剂)使用、调配、物料出入库、成品出入库、不合格原辅材料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理、停产复产等记录。

  检验记录:建立和保存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和出厂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批号、检验结果等内容,检验批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其他记录:包括成品生产、成品销售、产品召回、退货处置、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记录。

  5.鼓励企业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结果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八、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企业按所申报的酵母品种明细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试制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生产者自行检验的,应具备全项目自检能力。

  2.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应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试制产品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附件2。

  九、其他事项

  (一)本规范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规范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二)本规范自2026年8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11日。

 

  附件:1.食品加工用酵母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食品加工用酵母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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