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9-30 16:45 浏览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及质量宣传月的部署要求,我局聚焦消费领域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切实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持续释放震慑效果,现精选四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CCC”认证的玩具案

          2024年5月16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玩具“迷你小照相机”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安全警示、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及未标注“CCC”强制认证标识,不符合《GB6675.1-2014玩具安全第一部分基本规范》的“5.7玩具标识”,需标示玩具使用说明和警告标识的要求,当事人经营的玩具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且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二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化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26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其中型号:TDT5025Z,1辆;TDT6003Z,4辆)车辆外观与随车所附合格证明材料上的“整车示意简图”不一致。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两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购进后进行过私自改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5年1月21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2024年7月,当事人组织生产了700条学生夏季校服(裤子),在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中该批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GB/T31888-201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上述学生夏季校服(裤子)未按照其产品标示执行标准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要求使用棉纤维含量标示值不低于35%的面料,而是使用95%聚酯纤维5%氨纶的面料投入生产,且成品未有检验直接以合格品出厂并全部销售给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仙仙小贝品牌童装折扣店。上述批次产品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溪县湖头某电器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案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安溪县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案时,获得安溪县湖头某电器店经营不合格燃气灶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从安溪县某电器有限公司购进“58面喷火炉双用带三根”燃气灶共81台(其中有两台加装熄火保护装置)、“76面五孔喷火炉”燃气灶共3台、“70面五孔喷火炉”燃气灶共5台、“58cm喷火炉四孔”燃气灶共5台、“喷火炉四孔(带三根)”燃气灶共15台、“火山组合炉”燃气灶共5台。以上涉案的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另查明,当事人还购进康朗宝厨电猛火炉218型猛火灶2台、康朗宝厨电猛火炉21AA型猛火灶5台。上述两款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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