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福建省泉州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秉持“游客权益无小事”理念,持续创新监管、强化执法与优化服务,对“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重点行业实施有效治,对欺客宰客、扰乱市场、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等行为“零容忍”,快速处置并依法惩治,有力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放心友好的消费环境。2025年中秋国庆长假即将到来之际,该市文旅经济发展总指挥部市场规范组公布9起文旅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以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一
鲤城区某民宿不履行价格承诺
2025年“五一”节日期间,鲤城区某民宿(经营者陈某海)超过其节前作出的价格承诺标准,违规抬高客房价格,合计向消费者多收取房费933.32元(案发后已全额退还消费者),构成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行为。鲤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
泉州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价格承诺
2025年1月31日(正月初三)当事人出售的某房型客房平均房价约1162元/间/天,超出其节前承诺公示的平均903元/间/天的节日价格上限,构成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行为。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
惠安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5年“五一”期间当事人通过某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订房服务,其中“行政双床房”房型标注为“有窗”,但在消费者到店入住时,所提供的客房只有不具备通风、采光等窗户基础功能的装饰性假窗,构成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
泉州市某文旅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当事人支付近300元广告制作费用,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对“交通与线路”“交通工具”等服务项目和配套能力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鲤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
丰泽区某海鲜店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
2025年3月,当事人店内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秤,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其通用技术要求不合格、存在故意作弊功能,相关行为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丰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
泉州某电影城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
2025年1月29日至2月13日期间,当事人在其售票口及检票口张贴含有“3D电影自带或前台购买3D眼镜价格3元一副……”等内容的店堂告示,在提供3D电影观影服务过程中不履行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未免费提供3D眼镜给观影者使用,构成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洛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七
福建省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2025年4月4日至6日期间,当事人利用其经营的清源山风景区内某公共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时,未依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分类计时收费,擅自改变标准按次收费,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丰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八
泉州市某文旅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
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在为“泉州市区包车一日游”旅游团提供旅游包车用车服务时,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杨某租用网约车(案发后旅游团总团款450元已全额退还游客),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的行为。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案例九
郑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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