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也有产权,不得擅自充装!
来源 :福建市场监管 时间:2023-09-25 09:50 浏览量:

  液化石油气

  俗称“液化气”

  因其高效清洁被广泛使用

  但若使用不当

  则可能引发爆炸事故!

  今天

  小编就给大家

  分享一个反面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甲液化气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对2只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经查,上述2只气瓶瓶身标识均为“乙公司”,但均带有甲液化气公司气瓶二维码,并发现相应充装记录21条。甲液化气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处理。

  

  法律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以及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规定。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对甲液化气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

  气瓶充装安全必须长抓不懈

  须臾不能懈怠

    

安全提示
(1)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同时应当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且对所充装气瓶满足本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 
(4)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6)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检查工作,并且对其充装、检查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  
(7)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每年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并且报送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以及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持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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