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的工作部署,2026年以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为持续提升震慑效果,现精选五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鲤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1月30日,鲤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肉制品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对鲤城区某食品店现场制售的香肠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磷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3月6日,鲤城区市场监管局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3月17日,当事人提交复检申请,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鲤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
鲤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2026年6月26日,鲤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对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两盘马肉及一盘驴肉,系当事人用来制作驴肉火烧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二楼仓库内发现有30.35kg卤香马肉及7.5kg卤香马副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至2026年期间多次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马肉及马副产品,将马肉掺入驴肉中制作驴肉火烧等制品,并以马内脏冒充驴内脏制成“驴杂汤”销售给消费者,涉案货值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鲤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理。
案例三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年4月10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晋江市公安局对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货场所存放有“虎啸乾坤御藏丸”1536盒,散装丸数量1610丸。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检出“他达拉非”含量。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虎啸乾坤御藏丸”,共销售249盒,销售金额99362.60元。
“他达拉非”系列入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的物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晋江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四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食品案
2026年3月15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结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对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食品包装标签标注信息为:1.撒尿肉丸,原料:鸡肉≥30%、鸭肉≥10%;2.雪花肉卷,配料:鸭肉、牛脂肪;3.牛筋风味丸,配料:鸡肉、猪肉、牛筋;主原料含量:鸡肉+猪肉+牛筋≥70%;4.雪花牛肉风味扒,配料:鸭肉、鸡肉、饮用水、牛肉。经查,当事人“淘宝闪购(饿了么)”平台店铺内,上述食品的商品详情展示为:「肉」撒尿牛肉风味丸、「肉」滑滑肥牛风味卷、牛筋风味丸、雪花肉片,原料均表述为牛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7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协查函,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其店2025年10月27日销售过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10月28日的内酯豆腐给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泉州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内酯豆腐(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8日)30盒,购进价0.77元/盒;当日售出9盒,销售价0.99元/盒,销售额合计8.6元。当事人发现涉案内酯豆腐系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后,向消费者退款合计5.63元,并自行将未售出的21盒予以销毁。当事人使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时未如实记录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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