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文旅市场秩序、守护游客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网信、发改、商务、文旅、城管等部门,秉持 “宠客” 初心,聚焦“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市场重点领域,持续强化合规指导和监督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治理欺客宰客、扰乱市场等行为。临近2026年“五一” 假期,泉州集中发布 6 起文旅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警示经营者敬畏法律、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舒心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案例1:鲤城区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鲤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发布了含有“荣获闽南地区最具特色小吃金奖”“闽南老字号 荣获中华名小吃、福建掌门人称号”“泉州老字号”“荣获中华名小吃”等内容的多幅广告,但无法提供相关有效材料证明内容真实性,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2月10日,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
案例2:晋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埭分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在其网店中将“A房型”和“B房型”两个房型分别标注划线比较价“767元”和“817元”进行促销,但未详细说明价格信息。经查,上述房型实际销售单价为90元至130元不等,从未以标注的“划线价”成交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3月3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泉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材料案
2026年2月3日,鲤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整治规范春节旅游住宿价格行为过程中,要求泉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但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干扰、影响了行政执法进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2月3日,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做出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案例4:南安市丰州镇某餐饮店未按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或者保管制度案
2026年2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在景区周边开展春节前餐饮服务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关使用记录,也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经查,当事人曾于1月19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已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4月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泉州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5年8月,泉州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由员工林某某负责招徕,组织9名旅游者参加“昆明大理丽江5日游”,并向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丽江某某旅游车调派服务有限公司订购该团用车服务。案发后,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团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6年3月13日,泉州市文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二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及其业务直接负责人员林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导游丁某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6年1月12日至16日,导游丁某某在旅游带团行程中,在车上向游客推荐兜售海苔夹心、黑米浆花生、片仔癀焕颜珍珠霜等商品。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3月,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对丁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泉州市文旅经济发展总指挥市场规范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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