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护航泉州“世界美食之都”创建,促进美食行业健康发展,现发布一批食品类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本批案例聚焦商标注册规范与地理标志使用边界,旨在引导本地美食产业经营者增强法治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防范侵权风险。通过以案释法,为行业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助力泉州美食产业行稳致远。
案例一
“洪濑鸡爪”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
案情简介
洪濑鸡爪是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的传统风味小吃,发展历史悠久,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洪濑镇特色区域品牌。2012年3月,南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获准注册“洪濑鸡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29类中的卤鸡爪、死家禽、肉罐头。该公司以经营主体的名义注册“洪濑鸡爪”商标,极大的遏制了洪濑镇区域公共品牌的打造与推广,不利于当地特色产业的健康发展。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获悉后,积极组织协调,委托专业代理公司(以下简称维权方)先后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本案历经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一审及二审三个阶段,维权方不断完善证据材料。在一审阶段,维权方提交《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洪濑镇志》等证据;在二审阶段,维权方提交证据:1.《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2.《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说明》;3.《南安市食品行业协会证明》;4.《诉争商标权利人网站页面视频》(权利人自认“洪濑鸡爪”为产于洪濑镇的卤料统称);5.市场上使用“洪濑鸡爪”作为经营字号的主体信息;6.小红书、微博网页截图。上述证据均旨在证明,“洪濑鸡爪”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是为产于南安市洪濑镇的卤味,缺乏显著特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洪濑鸡爪”是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生产于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的一种特色美食。诉争商标仅直接表示相关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指示功能。应当认定诉争商标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产地命名类标志的商标注册边界:对于仅直接反映产地及风味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特色美食名称,不应赋予商标注册。该认定有助于维护公共资源属性,防止私权不当垄断,并为区域特色产业的品牌保护树立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裁判标准。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濑镇人民政府积极介入、组织协调,联合专业机构通过行政与司法途径成功宣告不当注册商标,切实维护了地方特色产业的公共利益。通过法治手段还原“洪濑鸡爪”作为地方公共品牌的本质属性,有助于释放产业活力,促进美食行业公平竞争与规范发展,对推动地方特色美食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二
“正泉茂”等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情简介
“正泉茂”标识为家族传承使用的老字号商标,在泉州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泉茂、林记正泉茂、正泉茂、泉茂世家等商标都核准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但因历史原因,上述商标由家族中不同当事人所拥有。同时,上述商标的两方权利人均围绕“正泉茂”商标申请注册系列相关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多次引证对方商标予以驳回,互相针对对方商标启动相关程序,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前后涉及20余件商标案件,覆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几乎所有案件类型。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审查人员在系列商标审理中,通过梳理研究,全面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及相互关系,并赴当地开展案件审理。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协助介入该案,提前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深入了解各方诉求与底线,初步疏导对立情绪。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商标注册审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并面对面反复沟通,推动双方回归理性谈判。最终,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和解协议,对10个商标案件撤案申请后已结案,对13件商标签订无偿许可使用协议,互相承诺不再在核心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不再对双方已申请注册的44件商标启动任何商标授权确权或维权程序,双方多年商标纠纷彻底定分止争。
典型意义
正泉茂绿豆饼是历史悠久的泉州传统小吃,2013年被列入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纠纷长期困扰相关权利人,甚至引发反复诉讼,双方耗费大量精力处理商标纠纷,影响正常经营。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局上下联动,积极介入调解,成为国家局与地方局协同解决商标纠纷的典范。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本地实际、主动作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密切配合,通过行政指导与法律释明,既尊重历史使用事实,也明确了合法权利边界,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制止了无休止的商标争议。这一做法既节省了司法行政资源,也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协议的达成使双方从“内耗”“内卷”转向“合作”“共赢”,共同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为地方特色小吃的传承、创新与规范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案例三
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洛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案情简介
“虹山红心地瓜”于2011年9月7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果蔬行业协会。
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虹山红心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授权给洛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旅游伴手礼开发及电商销售。该公司在部分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使用了“虹山红心地瓜”文字标识,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产品包装未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即官方GI标志);二是未按规定将许可使用合同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系初次违法,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下达《行政指导告诫书》,要求:1.立即停止使用未带GI标的产品包装;2.限期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使用备案;3.产品新包装须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同时标注商标注册号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规范要求,强调即便获得合法授权,也必须履行许可使用备案义务,标注国家统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GI标),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整改的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通过《行政指导告诫书》明确整改路径,体现了“包容审慎”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本案在引导企业从“有授权”走向“全合规”的过程中,注重事前预警和柔性指导,有助于推动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对促进地方特色农产品规范化、品牌化运营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案例四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海鲜行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既是严格落实机构改革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管理要求、维护官方标志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也是遏制市场混淆,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秩序的关键抓手。通过强化执法监管,既切实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守护地方特色产业品牌价值,又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提升社会公众意识,有利于推动构建统一规范、严格高效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案例五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永泰李干”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永泰李干”于2007年12月26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保护申请人为福建省永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保护范围为福建省永泰现辖行政区域。
2025年9月22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确认举报所涉产品为其生产及销售,包装上标注“永泰李干”字样。经批准,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9元/斤的收购价从将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原味李干100斤,经预处理,挑选,分装,使用印制有“永泰李干”字样的标签进行贴标等流程,生产涉案李干100包,5包用于检测,95包销售给泉州某公司,销售价格为11元/包(500g),货值金额为1100元,销售金额1045元,违法所得1045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严格的“一品一标一方案”,其核心在于确保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的全过程可追溯与品质恒定。本案厘清了分装环节使用地理标志的合规边界。即便原料来源合法,但若产品并非在保护范围内完成最终生产或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仍不得标注地理标志名称。本案对分装企业规范标注产品来源、避免虚假地理标志宣传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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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