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例1: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路某销售侵犯“耐克”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高效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为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类案件提供实践参考。执法部门依法扣押、及时立案,精准打击当事人知假售假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零容忍”的执法态度,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净化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
案例2: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泉州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违法商标代理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8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案件线索,对泉州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代理行为开展调查。在当事人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商标代理资料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泉州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为商标代理公司,其公司的商标代理业务直接负责人林某某于2023年3月开始以其朋友的名义分别注册了石狮某贸易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为了取得注册商标用于销售,2023年9月开始,泉州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以前述14家公司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共申请商标注册356件,其中46件已获准注册。申请成功后,当事人在其客户群体中推销商标,至案发时止,上述所有商标均未实现实际销售。
当事人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对泉州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林某某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执业红线,即不得以规避法律监管为目的,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变相从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同时,通过对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双罚制”,形成了强有力的执法震慑,引导代理机构强化内部合规管理,回归商标代理服务本质,从而有效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
案例3: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典型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商标侵权治理中意义重大,有效弥补了刑事不追责便无行政处罚的制度缝隙,实现刑事与行政执法的全链条闭环。本案正是该机制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对依法不起诉的案件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避免了“不刑不罚”,既强化了法律威慑与侵权成本,又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彰显了行刑协同打击商标侵权、净化市场环境的制度效能。
案例四
案例4: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曾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在境外购买商品销往国内的情形越来越多,境外购买后销售行为是否侵害国内的注册商标权的问题,因具体案情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职业代购人或跨境代购商来说,在涉及商标侵权纠纷中,一般都会以商品为正品且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但是,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和商标的标识作用,当国外商标与国内商标权人不同时,通过代购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确实有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从而对国内的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即便代购商品来自境外且属于所谓‘正品’,但若其未经中国境内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商品,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这警示跨境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循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不能以境外购买来源或‘韩版’‘欧版’等名义规避国内法律监管。
案例五
案例5:晋江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吸收性物品的单个包装体”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5日,尤某佳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吸收性物品的单个包装体”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2090001231.3。2025年2月24日,尤某佳股份有限公司向晋江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婴某宝(中国)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
2025年2月25日,合议组人员前往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相关文书。2025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被请求人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7月14日,被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8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受理了被请求人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于11月20日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202090001231.3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审查决定,请求人主动撤回行政处理请求,晋江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撤案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例要点在于,为应对其他主体发起的专利侵权纠纷,被请求人实施“积极应诉+专利无效宣告”的双线并行核心策略,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在具体应对中,被请求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采取了“撤回-深挖-再提”的优化策略,即在首次无效宣告申请后主动撤回,利用时间窗口进一步深度检索现有技术、重构更为严密完整的证据链,随后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实现了精准“靶向出击”。最终,成功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从根本上化解了侵权纠纷。该应对思路对于企业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如何系统、高效地运用法律程序进行积极防御与反制,具有普遍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案例六
案例6: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鞋类物品”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斯某杰美国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获得名称为“鞋类物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2290000225.5。2024年10月,请求人斯某奇(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斯凯杰美国公司授权委托,陆续就其与泉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某鞋服商行、晋江市陈埭镇某鞋厂等数家鞋类生产、销售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快速受理该系列侵权处理请求,组织执法人员实地调查固定证据。鉴于该系列案件数量多且请求人代理人在外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类案并处、集中口头审理的高效精准的办案模式,口审现场对请求人公证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拆解,并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权利要求书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2025年1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斯某奇公司提出的系列专利侵权行政投诉作出行政裁决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作出行政裁决后,执法人员还主动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对侵权人开展普法宣传,并对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部分侵权人主动赔偿斯凯奇公司,顺利达成和解并立即执行,侵权行为被快速制止。
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侵权纠纷处理中,创新采用“类案并处、集中审理”模式,通过合并同类案件、集中口头审理,显著提升办案效率,缩短维权周期,充分体现了行政裁决“程序简、周期短、效率高”的优势。执法过程坚持裁决与调解并重,裁决后主动组织调解,促使侵权人主动履行赔偿、达成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了”。办案展现高度专业性,通过实地取证、现场拆解比对技术特征,确保侵权判定准确公正,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标准和示范经验,有力规范了行业竞争秩序。
案例七
案例7: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鞋(3)”(专利号:ZL202330438051.2)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获得名称为“鞋(3)”(专利号:ZL202330438051.2)的外观专利授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存在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于2025年1月13日向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2025年1月14日,合议组人员前往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被控侵权产品“全掌碳晶板跑步鞋”(型号“2318#”),执法人员对该产品取样1双。办案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进行口头审理,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1(型号2318#)和产品2(公证书所涉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鞋底结构、侧面类“3”形设计等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在鞋头处至鞋舌前端分布的密集形状不同的区别设计特征属于产品局部的细微区别。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ZL202330438051.2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内销售、许诺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构成侵犯专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如下: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在于发挥行业示范效应,精准警示并引导应对鞋服行业的同质化竞争。在鞋类产品外观设计领域,同质化现象尤为突出,常见的侵权手法正如本案所揭示的那样——试图通过修改鞋头纹理、增加或删减部分设计特征等方式制造“细微差异”,以逃避侵权责任。而本行政裁决彻底否定了这种“打擦边球”的逻辑:只要核心设计特征与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任何局部、非实质性的修改或删减均不构成有效地规避。此举有力引导行业摒弃低水平的模仿,回归真正的原创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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