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9-20 10:54 浏览量: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注意事项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通过现场查看企业店招牌匾、住所、营业执照和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方式,检查是否真实、有效。 1.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
3.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等。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检查营业执照登记情况与店名、招牌等是否一致。 1.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3.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4.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等行为。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通过现场查看营业执照证等方式,检查是否到期、有效。 1.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2.公司成立后是否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等情况。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检查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核对门牌、房产等住所证明材料与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信息。 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等。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证明、承诺出资时间、实缴情况等。 1.是否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等行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证明。      是否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情况。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信息。 是否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等情况。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检查具体信息如下: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每年度报告中的非公党建信息等。
1.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及时。
2.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3.公示的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
1.是否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2.区别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后续处理方式。
3 “1+X”专项督查 “1+X”线索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 1.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审核确认省工商局承担的“1+X”专项督查工作职责。
2.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明确“1+X”专项督查中承担工作职责的通知》(闽工商人〔2016〕323号)
对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依法依规检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凭证、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科目资料,依职权检查是否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党员干部个人奢侈消费、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等问题线索。 要求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会计凭证、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科目资料,从中梳理发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党员干部个人奢侈消费、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等问题线索。
4 价格行为检查 明码标价情况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法》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明码标价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查看标价牌并拍照取证,要求经营者提供文件依据(政府定价、指导价)、近期销售台账、票据凭证、其他财务资料等,从中排查是否存在标价要素不齐全、未在醒目位置公式、谎称政府定价、价外加价等问题线索。
5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直销企业总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1.目前仅投资者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如果直销企业是非上市公司,仅检查股东变化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如果直销企业是上市公司,因股东数量可能很多,仅检查实际控制人变化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                       
2.需检查直销企业是否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检查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是否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检查直销员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是否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3.需检查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是否建立了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直销信息;直销企业的直销信息披露网站是否与政府部门建立的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向政府部门报备的网址是否与实际披露网址一致,社会公众登陆企业官网后是否能轻易找到直销披露网页或版块;在企业的直销信息披露网站上,直销企业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的具体信息;直销企业是否在每月15日前通过政府部门建立的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报备上月保证金存缴情况、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直销培训员备案、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1.在检查中,对于股东是否发生变化,需查看直销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时股东信息、之后的股东情况变化信息、检查时股东情况,如股东发生变化的,需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需要求企业提供书面陈述,如果企业陈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需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如果企业陈述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可不用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          
2.检查中,需查看企业的直销员计酬制度,企业的直销员报酬发放记录等信息。如企业有专人负责计酬和报酬发放,还应询问具体工作情况。                        
3.在检查中,需查看企业信息报备披露制度,查看企业直销信息披露网站内容,查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如企业有专人负责直销信息报备披露,还应询问具体工作情况。检查人员也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方式进行检查。
6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是否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是否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务必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做好区分。
7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注意检查营业执照以及商务部门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等。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1、文物商店是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2、文物商店是否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是否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3、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是否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4、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是否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设立文物商店。
注意检查营业执照以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等。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注意检查营业执照等。
8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是否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重点检查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是否过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是否按批准文件发布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是否按照
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关注相关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及时间上的连续性
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重点检查产品质量指标的标准符合性 关注使用性能与安全性能指标
1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场所、人员、设备、检验、产品标识等 关注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明确的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是否发生变化;企业人员、设备、检验、产品标识等是否按照许可要求落实。
1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生产环境条件
2.进货查验结果
3.生产过程控制
4.产品检验结果
5.贮存及交付控制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7.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1.监督检查中,实行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过程持续合规。
2.每次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部分项目、部分生产品种进行检查,但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覆盖全部项目。
3.监督检查后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12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经营资质是否合法;
2.经营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经营食品的标签、标识等外观质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机构、人员等;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否规范;6.经营过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具体检查内容及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执行。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3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是否持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注意是否超范围经营。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查看原料控制管理制度和要求内容是否健全 食材的贮存情况,添加剂是否执行五专管理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查看加工制作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按要求执行 注意凉菜间、裱花间等专间的操作行为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查看是否有措施防止供餐过程受污染。
查看配送箱是否符合要求。
快餐盒等包材是否食用级,饭桶或者汤桶有否有效消毒手段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查看餐饮具洗消方式、保洁措施 有条件的可以现场进行ATP检测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查看场所和设施的清洁情况,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注意查看保鲜和冷冻的温度是否达标,注意制冰机的清洁情况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是否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 各项制度是否有落实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是否设置食品安全专管员,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从业人员是否有培训 注意查阅培训记录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平台显示的经营地址和证照和实体店是否相符 注意查看网站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门店内照面信息是否一致
1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培训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                         3.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追溯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方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5.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组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具体检查内容及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执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2.是否建立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有追溯凭证(合格证明);
3.有无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标识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4.销售企业有无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5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经营资质;
2.经营条件;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5.从业人员管理;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7.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
按原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2开展检查(全检项目53项,项目可抽检但每次检查的重点项不应少于10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经营资质;
2.经营条件;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5.从业人员管理;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7.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
按原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2开展检查(全检项目53项,项目可抽检但每次检查的重点项不应少于10项)。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经营资质;
2.经营条件;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5.从业人员管理;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7.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
按原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2开展检查(全检项目53项,项目可抽检但每次检查的重点项不应少于10项)。
16 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1.生产环境条件;
2.进货查验结果;
3.生产过程控制;
4.产品检验结果;
5.贮存及交付控制;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7.从业人员管理;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按原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1开展检查(全项检查51项,项目可抽检但每次检查的重点项不应少于10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1.生产环境条件;
2.进货查验结果;
3.生产过程控制;
4.产品检验结果;
5.贮存及交付控制;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7.从业人员管理;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按原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1开展检查(全项检查51项,项目可抽检但每次检查的重点项不应少于10项)。
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生产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1.生产者资质情况;
2.进货查验情况;
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4.产品检验情况;
5.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
6.贮运及交付控制情况;
7.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情况;
8.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9.委托加工情况;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11.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按原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4开展检查(全项检查89项,项目可抽检但每次检查的重点项不应少于10项)。
17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按照细则要求,选择满足抽样所需的数量、场所、资质。
2.随机抽样。
1.按照年度抽检计划开展抽检。        
2.按照抽样工作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
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一、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1.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4.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5.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6.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7.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8.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1.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3.运行(维保)情况:是否有运行、检修、日常巡检、维保记录和年度检查报告等。
1.使用单位检查计划,由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县级监管部门,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采取双随机的方式抽取。   
2.今年全省统一将危化品(化工)生产企业、城市燃气管道、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列入2019年度重点使用单位目录。
3.计划检查的数量由市级监管部门按照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中列入重点使用单位目录的,需全部列入使用单位检查计划。                                 4.未列入抽查清单的,按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19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申请检定;是否超过检定周期;是否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2、检查是否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
3、检查销售的计量器具是否有产品合格印、证标。
4、检查是否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是否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是否遵守《计量法》第九条相关规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履职尽责、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行为规范、数据证书等方面。 遵守保密义务。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1、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法定计量单位,但必须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相一致。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和检验两个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应是成品库内或包装现场的商品。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主要依据产品型式评价报告中描述的内容,核对其批量生产产品的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外型结构、内部结构、主要关键零部件等是否与批准的型式一致。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器具是否取得型式批准证书。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按产品能效标识检测规范进行判定 产品能效标识是否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按产品水效标识检测规范进行判定 产品能效标识是否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20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1、法律地位、法人资格、法人单位授权。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与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检验检测设备与设施。
5、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特殊要求。
7、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合规、合法。                          
1、重点关注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2、是否存在超能力、超范围。
3、机构人员变动与能力变化。
4、检验检测标准的变更与检测方法的变更。
5、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6、内审与管理评审及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
7、适时现场考核。
21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1、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2、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要按照专业要求建立专家库,从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每份标准至少由2名专家进行审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1、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2、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要按照专业要求建立专家库,从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每份标准至少由2名专家进行审查。
22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核查专利证书原件 核查原件真实性,注意名称、许可时间等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核查专利证书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授权委托书等 核查原件真实性,注意名称、许可时间等
23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1.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事项一致。
2.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冒充注册商标,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3.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依法使用。
1.产品包装上标有“R”标识的,是否有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与核定的商标图样、核准商品或服务、注册人、地址等一致,不得自行改变。
3.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上要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查验是否有注册人的使用许可合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查验使用该商标的主体是否为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主体的成员。 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使用的商标、商品是否与注册证一致;是否在许可使用期限内;是否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域等要求。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结合《福建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检查该市场主体是否有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经营范围。 1.是否按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2.是否对商标印制人委托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3.印制的注册商标图样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一致。
4.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是否按规定存档备查。
24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查验商标代理机构是否获得商标局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或未经委托代理商标注册等违法行为。
查阅商标代理委托书及相应的商标受理通知书。
《清单》共24大类62个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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