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水利局、商务局、统计局:
为贯彻《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福建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部署,按照泉州市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安排,现制定《2023年下半年泉州市企业年报和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请结合辖区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主体及行为、产品、项目等的抽查,请各地参照本方案或结合当地年度抽查计划安排进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统计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下半年泉州市企业年报和经营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根据《2023年下半年福建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部署,以及我市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安排,现就2023年下半年泉州市企业年报和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作如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夯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整合抽查任务实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落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抽查,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精准性。
二、抽查任务安排
(一)抽查比例
市级年报抽查比例为2022年底市市场监管局登记企业数的3%。各县(市、区)根据年度抽查计划,以及今年以来任务实施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去年年底企业实有数的3.5%。
(二)抽查领域
突出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消费投诉举报频发领域等重点对象的抽查,对风险分类级别高和违法失信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对风险分类级别低和诚信守法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市级任务按全行业A、B信用等级2%、C、D信用等级6%抽取检查对象。各地具体抽查领域由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并采取差异化的抽取比例开展。
(三)检查内容
1.企业公示信息,检查企业2022年度年报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1+X”专项督查,对抽查对象中属于内资企业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在2023年1月-6月期间的相关经营行为及其提供的会计凭证、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科目资料进行检查;
3.企业许可登记事项,检查企业的相关事项办理许可登记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进行检查;
4.企业取用水、节水等其他经营行为检查。
(四)任务分工
下半年企业年报和经营行为联合抽查,按照企业登记机关划分由市、县分别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抽查方案、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环节。
市、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一体化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市局登记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任务实施。县级局登记企业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任务实施。
水利、商务、统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政务外网公用网络区,网址http://59.204.14.206:8070/msip-portal/#/openLogin)开展联合抽查,在市场监管部门抽取名单后,通过平台确认本部门参与检查的对象名单,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参与联合检查,及时录入检查结果。
三、时间阶段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3年7月30日前)
加强沟通协调,确定参与联合抽查部门,印发本地区联合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范围、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对抽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集中检查阶段(2023年10月30日前)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抽取检查对象,各参与部门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任务实施。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与要求,依法规范实施检查,增强检查实效,确保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集中检查工作。
(三)公示结果阶段(2023年11月底前)
各部门要按照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结果的要求,在检查结束后尽快综合形成检查结论,在2023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抽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运用平台。本年度全市部门联合抽查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部门联合双随机”模块开展。要加快设置成员单位机构信息和人员账号,确保监督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并对外公示。
(二)落实信用风险分类。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分级的ABCD四类企业要细化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除专业领域外,各个抽查任务都要融合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抽查比例。
(三)做好沟通保障。市、县参与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联络沟通,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上级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抽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督促工作,推动抽查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市、区)参与联合抽查部门要按照对口原则,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主管领域)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水利局、商务局、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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