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泉州最大特色、最大活力所在,泉州民营企业中公司制企业占90%以上。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民营企业行稳致远的基石,近年来,伴随经济环境变化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复杂化,因公司治理失范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对企业自身信誉、交易安全乃至区域营商环境构成了挑战。为助力民营企业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联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泉州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指导,围绕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全生命周期,从近年的公司纠纷案件入手,揭示公司治理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以期为民营企业完善自身治理提供参考。本期公司治理指引的内容主要围绕公司设立环节展开。
一、本阶段公司治理常见风险
1.股东出资方面
股东出资常出现的问题为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实践中常见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股东未按期足额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并做好验资和财务会计记录、企业登记信息变更,而是直接使用个人账户为公司支出相关费用,最终被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部分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未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实物资产等进行评估,资产价值与认缴出资额严重不符,或未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权属登记,最终被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依法向公司足额补缴出资、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章程设置方面
常见问题为公司章程简单照搬、缺乏个性化约定。多数企业直接套用模板章程,未根据实际情况,就表决权、分红比例、股权转让限制、股东退出机制、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表决程序作出特别约定,后期大小股东矛盾、决策僵局无章程可依。
二、本阶段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在设立阶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每一个设立行为。
1.依法如实登记
首先,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因此,公司登记的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否则可能导致公司设立登记被撤销。同时,应审慎确定设立注册的公司名称,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公司字号中的文字作为字号,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2.规范股东出资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并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应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其次,股东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合理设置认缴出资额与期限,避免“天价注册资本”,确保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防范加速到期风险。
3.量身定制章程
制定公司章程应采用书面形式,且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全面性。前者是指公司章程不应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者是指公司章程应当尽可能全面和细化,既要有对公司基本事实的确认和记载,也要有股东之间根据法律授权或提示而设立的内部规则,以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或公司内部组织、人员授权不明而导致的公司利益受损。
三、典型案例
股东出资应符合法定要求方可被认定为实缴,否则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会因出资加速到期而需要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斯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某、李某,其中,王某认缴出资99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27年3月14日、李某认缴出资1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27年3月14日。因斯某公司在其与林某的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未能履行该案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斯某公司尚欠林某的加工款按105000元计,由斯某公司分5期给付”的付款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中,法院以斯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林某以斯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为由,要求追加王某、李某为上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由王某、李某对斯某公司尚欠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李某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其陆续有向斯某公司转账,但并未备注具体用途,仅凭该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相关款项系用于出资。现斯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王某、李某的出资应加速到期,林某要求追加王某、李某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对斯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公司的有限责任并不意味着对股东责任的完全豁免。作为公司股东,其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出资责任。若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便未届出资期限的,当公司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义务也将依法加速到期,股东仍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注意,实缴出资义务的履行应当严格遵循法定要件与完整程序,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流转事实,不足以单独产生资本实缴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存在大量类似于本案的情形,因公司股东存在出资程序不规范、资本意识薄弱的问题,片面认为只要向公司账户转入资金或代公司垫付经营款项等,即完成实缴出资义务,存在未按规范备注投资款、未依法进行财务入账、未完善资本确认手续等问题,最终仍要由股东个人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完成出资需具备真实出资意思表示,规范资金交付(如出资时依法进行备注),由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有相应体现,否则最终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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