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反映“药难买、药难送”问题,切实保障群众日常用药需求,我局出台了《泉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障民生用药需求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障民生用药需求工作方案
为解决疫情期间部分群众反映买药难问题,保障群众日常用药需求,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保障药品供给。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药品零售单位正常营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歇业。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积极扩展调配采购渠道,全力满足市民群众用药需求。
(二)主动靠前服务。药品零售单位可通过网络形式开展药学技术人员指导用药,积极开通电话购药、送药上门等服务。
(三)落实长处方规定。药品零售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长处方制,确保慢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用药治疗不受影响,对于没有处方的患者,可凭电子处方或以前处方购药,相关处方凭证通过拍照传送等方式进行留存。
(四)加强健康管理。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规范开展体温监测、核酸检测,加强购药人员体温检测和健康咨询,采取柜台式销售,避免购药人员进入营业场所造成人员聚集。
(五)做好问询劝导。坚持做好购买“四类药品”的实名登记上传,加强“四类药品”购药人员的问询,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痛、乏力等症状的购药者,要劝导其及时前往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对于各单位(部门)因抗疫所需的“四类药品”,凭购药单位证明准予出售,并做好出库记录。
二、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依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发放《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疫情防控通行证》,确保员工的正常出行。首次申领人员需符合3天内间隔24小时两次核酸检测阴性条件,发放后按周期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材料证明。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整理公布辖区正常营业的药店名称、地址、微信号、联系方式,方便用药者就近购药。
(三)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对各门店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临时岗位调配,优先保障因隔离、封控、管控而缺少药学技术人员的门店正常运营,同时将人员调整信息向门店所在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四)疫情期间,处方来源可通过微信等方式提供,但应保证处方的完整、真实,因执业药师无法在岗的可临时通过网络方式开展审方,但应留存处方审核记录。
(五)对于委托亲友、志愿者、同城快送等非本人到店购买“四类药品”的情形,药品零售单位应核验用药人身份证信息与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将相关材料拍照或复印留存,并在购药系统进行登记上报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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