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障民生用药需求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2-04-11 11:28 浏览量: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为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反映“药难买、药难送”问题,切实保障群众日常用药需求,我局出台了《泉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障民生用药需求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障民生用药需求工作方案

 

为解决疫情期间部分群众反映买药难问题,保障群众日常用药需求,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保障药品供给。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药品零售单位正常营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歇业。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积极扩展调配采购渠道,全力满足市民群众用药需求。

(二)主动靠前服务。药品零售单位可通过网络形式开展药学技术人员指导用药,积极开通电话购药、送药上门等服务。

(三)落实长处方规定。药品零售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长处方制,确保慢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用药治疗不受影响,对于没有处方的患者,可凭电子处方或以前处方购药,相关处方凭证通过拍照传送等方式进行留存。

(四)加强健康管理。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规范开展体温监测、核酸检测,加强购药人员体温检测和健康咨询,采取柜台式销售,避免购药人员进入营业场所造成人员聚集。

(五)做好问询劝导。坚持做好购买“四类药品”的实名登记上传,加强“四类药品”购药人员的问询,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痛、乏力等症状的购药者,要劝导其及时前往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对于各单位(部门)因抗疫所需的“四类药品”,凭购药单位证明准予出售,并做好出库记录。

二、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依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发放《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疫情防控通行证》,确保员工的正常出行。首次申领人员需符合3天内间隔24小时两次核酸检测阴性条件,发放后按周期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材料证明。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整理公布辖区正常营业的药店名称、地址、微信号、联系方式,方便用药者就近购药。

(三)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对各门店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临时岗位调配,优先保障因隔离、封控、管控而缺少药学技术人员的门店正常运营,同时将人员调整信息向门店所在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四)疫情期间,处方来源可通过微信等方式提供,但应保证处方的完整、真实,因执业药师无法在岗的可临时通过网络方式开展审方,但应留存处方审核记录。

(五)对于委托亲友、志愿者、同城快送等非本人到店购买“四类药品”的情形,药品零售单位应核验用药人身份证信息与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将相关材料拍照或复印留存,并在购药系统进行登记上报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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