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闽药监综科函〔2021〕120号)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现将《泉州市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确保网络销售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自查,集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办法》关于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实,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
组织对本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二)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称的化妆品
重点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是否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组织开展检查,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组织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
三、责任分工
(一)市局药化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组织对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化妆品相关法规规范的宣贯培训,组织对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线下监督检查,按照省药监局化妆品网络抽检计划组织实施抽检任务,对质量安全问题的化妆品协调组织查处,配合市局网监科完善化妆品网络交易在线监测机制。
(二)市局网监科负责按照省药监局网络交易监测工作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网络交易中心建设,不断完善省级化妆品网络交易在线监测机制,按要求开展在线监测,及时更新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科室组织线下核查。
(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查处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
(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组织对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化妆品相关法规规范的宣贯培训;组织对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配合市食药检所完成抽检核查处置相关工作。
(五)市食药检所负责按照省药监局化妆品网络抽检计划组织实施相关抽检任务。
四、时间安排
2021年12月--2022年10月。
五、阶段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分为工作部署、自查整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2021年12月)
各单位结合辖区化妆品网络监管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牵头“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研究部署专项行动,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检查计划,明确行动要求,分解落实监管责任。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
1.加强摸底登记。结合“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第一阶段工作成果,按责任分工,及时更新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底数,建立监管台账,为全面开展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宣贯培训。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规培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集中学习等形式,及时宣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断提高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3.组织自查整改。组织辖区内化妆品电商经营者开展自查,督促经营者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一是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底前初步建立辖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台账,并不断补充完善。二是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内化妆品电商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本辖区化妆品电商经营者开展自查,督促所有相关化妆品电商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公布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三是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指导,督促其建立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三)专项检查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
统筹协调、整体部署,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1.开展线上净网。市局网监科配合省药监局开展辖区内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移交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依法查处。
2.开展线下清源。针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市局药化监管科与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追根溯源,开展线下清源,不留死角,对违法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查处。
3.开展网络监测。市局网监科配合省药监局完善省级化妆品网络交易在线监测机制,通过数据检索、大数据筛查等方式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靶向性,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省、市局移交的网络监测发现的违法线索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及跨地区核查的,及时转送核查线索。
4.开展网络抽检。市食药检所结合2022年度国家、省级化妆品抽检计划,配合省药监局对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重点品种化妆品开展网络抽检。
(四)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10月)
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填写相关情况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按要求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市局有关网络市场监管相关行动和监管实际,细化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行刑衔接和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通报。
(二)加强排查,严格执法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深入开展清理排查,督促辖区内化妆品平台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加大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及时依法立案查处,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发挥震慑作用。将严重违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市局药化监管科。请各单位于2022年3月10日前报送自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附件3);2022年10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qzfdasck@163.com。
联系人:市局药化监管科洪志鑫,联系电话:0595-22983921;
联系人:市局网监科吴云龙,联系电话:0595- 22118985。
附件:1.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
3.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
4.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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