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案例警示(一)
近期,部分省市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有关禁止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机关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被查处的行政机关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部分责任人被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进行效能问责。
从通报或公示的情况看,被立案调查的行政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10月23日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文件印发,2021年6月29日起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取代废止)规定,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虽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但未严格执行审查标准,致使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内容的政策措施文件仍被出台执行,对当地竞争环境造成损害,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负面影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有关省份市场监管局公布信息整理部分案例,以供参阅警示:
案例1:2020年12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出通告,对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4月27日,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推动“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榕交安〔2019〕74号),提出“要将‘平台’的应用情况作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安全监管中,定期检查和通报培训平台上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并辅以“组织平台应用培训”“责令限期整改”等强化督导系列措施,要求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自2019年6月1日起,安装应用“安途帮”交通运输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已主动采取措施对有关行为进行整改,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整改工作,提出了废止相关文件以及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安全教育培训模式的主要整改思路,并对局机关2名有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福州市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责令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改正相关行为:
(一)要求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立即废止《关于推动“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榕交安〔2019〕74号),并在官方网站或者报纸上公示,公示应注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废止”。
(二)要求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各环节工作,在修改或者制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请福州市政府加强对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后续整改措施的监督与指导,防止再出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的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合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