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scjgj.quanzhou.gov.cn/)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
●规范性文件;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应急管理;
●统计信息;
●公示公告;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
内容概述 |
生成日期 |
备注文号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内容概述:有需要特别备注的政府信息内容概述。
5.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制作发文日期。
6.备注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三)公开形式
1. 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scjgj.quanzhou.gov.cn/;
2.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提供纸质查阅服务,具体地点:泉州市丰泽区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南门厅3楼323室,联系电话:22118701,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通过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适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设置的查阅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受理机构
单位名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118701
传真电话:0595—22118757
电子邮箱:qz22118701@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南门厅3楼323室
邮政编码:362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