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各科室要依据《条例》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并在市局政府信息网站上及时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发布;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八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初审、复审”原则。各科室保密审查机构由经办科室信息员和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分局负责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科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科室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其中,人教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等相关信息;法制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复议等相关信息;财装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相关信息;注册科、外资分局、商广科、市场科等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商广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等相关信息;市场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食品监管、动产抵押登记、“守合同重信用”、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公平交易科、监测室等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等相关信息;公平交易科、指挥中心、市场科等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等相关信息;企业监管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检查支队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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