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果关系明确,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能够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
四、减轻行政处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五、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处理。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
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二)当场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根据案件查办的实际情况,可以制作现场笔录;
(三)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作出罚款决定的,开具缴款书,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由执法人员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七、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八、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其拒不改正才能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且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
九、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统一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载明机构代码、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部门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十、在确定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时,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个体工商户以主体资格证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少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办案机构归档保存。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十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十四、无法实时登录“闽执法”平台办案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自无法实时登录的情形消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执法信息补录入“闽执法”平台。
十五、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交至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跟踪、卷宗的归档管理,规范执法人员当场行政处罚行为。
十七、本规定自2026年8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20日。
附件: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书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先印制)编号规则
- 关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的政策解读2026-07-24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