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5-00037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5〕1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7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燃气计量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7-21 11:58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市计量所,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供气公用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强化计量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居民燃气计量与收费问题整治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将《泉州市燃气计量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燃气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落实我市供气公用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强化计量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膜式燃气表》、《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燃气经营者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居民水电气“十标清、十不得”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供气公用企业及其员工(以下统称燃气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开展的涉及计量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主要职责)燃气经营者应自觉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计量技术规范及标准,制定计量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 计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管理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部门职责和人员,确保依职尽责,责任到人。计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计量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计量宣贯培训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计量台账档案管理制度、计量数据监测制度、计量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等。

      第五条(宣传培训考核)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计量宣传、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组织下属分公司、计量管理部门及员工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宣贯培训和考核,并合理运用培训考核结果。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六条(计量器具的选购)燃气经营者在计量器具选购时,应当依法选择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并保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不得选用未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与型式批准不一致的计量器具。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在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主动向当属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安装使用。不得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入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入库核查制度。在计量器具入库时,检查核对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建立入库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出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领用出库登记制度,建立领用出库档案。领用方应当抽查核验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签字确认或系统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库。

      第十条(计量器具安装)燃气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安装计量器具,确保计量器具使用的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有物联功能的计量器具应安装在正常通讯和无干扰源的位置。计量器具安装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维护)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加强计量器具使用环境条件检查,不得因维护保养不到位和使用环境条件改变影响计量器具准确性。计量器具维护、保养应做好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故障处理)燃气经营者应当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如检查中发现计量器具故障、失准、使用环境条件改变等问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告知用户,并在规定时间内为用户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轮换)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期限(民用膜式燃气表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应进行100%更换),提前制定轮换计划并设置轮换预警机制,征求群众意见,评估轮换风险,建立轮换舆情投诉监测处置制度,并报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轮换计划、轮换方式以及轮换计量器具相关信息应及时在轮换区域(社区、小区)公示,并做好轮换方案宣传工作。同时,在轮换过程中要注意关注用户反应,及时做好用户质疑解答,化解矛盾。在轮换过程中发生计量投诉的,应当依规快速处置。

      第十四条 (废旧计量器具处置)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制度,对到期轮换、故障更换、失准更换的老旧计量器具进行登记。

    第四章 计量器具台账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器具台账管理)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动态管理计量器具台账,定期组织计量器具台账检查,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过程可追溯。计量器具相关档案台账数据应及时归集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台账信息)燃气经营者台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计量器具采购台账,如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型式批准证书编号(或制造许可证书编号)、出厂日期、采购日期及合同编号等。

      (二)计量器具检定台账,如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名称、送检数量、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检定合格数量、检定不合格数量、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置情况等。

      (三)计量器具入库出库台账,如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名称、检定时间、入(出)库时间、数量、入(出)库状态、入(出)库人员等;

      (四)计量器具安装台账,如户主信息、安装地点、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安装人员、安装状态等,轮换后应及时更新轮换区域安装台账;

      (五)计量器具报废台账,如计量器具名称、出厂编号、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报废日期、报废原因、报废处置情况等。

    第五章 计量数据归集和监测

      第十七条(数据归集)燃气经营者应安排每年至少一次入户抄表及安检,对有物联功能的计量器具应每天至少同步一次数据,有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安排专人及时核查。鼓励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计量数据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共享。

      第十八条(数据跟踪监测)鼓励燃气经营者建立用户结算数据日常监测比对制度,定期组织对用户结算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建立异常用气提醒机制。对于出现结算数据异常的,应当向企业内设计量管理部门逐级申报、审核,同时与用户联系沟通,确认其用气行为是否异常,排查是否出现计量器具失准或故障等,并将排查结果及解决方案告知用户。

    第六章 十标清和十不得

      第十九条(十标清)

      (一)收费标准要标清。居民燃气价格和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应当在营业厅显著位置、官网、公众号等公示渠道逐一标明。

      (二)定价形式要标清。居民燃气价格,应标明实行政府定价;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和燃气器具等商品价格,应标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依据要标清。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应详细列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文件名称与文件号,方便群众查询。

      (四)阶梯价格要标清。居民阶梯气价应详细列出阶梯气量范围和相应燃气价格,并标明计价周期的起止日期。

      (五)气费明细要标清。向居民出具的气费单据,要详细载明抄表日期、上月抄表数、本月抄表数、本月用气量、本月气费,以及本年度已用气量对应的阶梯和本月气费执行的阶梯价格。

      (六)优惠政策要标清。当地实行多人口家庭、困难群体等气价优惠政策的,应详细列出优惠对象、优惠措施和申请方式。

      (七)服务内容要标清。向居民提供供气工程安装,以及开展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时,应详细列出所包含的设计、施工、监理、检定、材料等具体服务内容。

      (八)商品要素要标清。销售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时,应详细标明商品的品牌、品名、材质、规格、等级等关键要素。

      (九)自愿原则要标清。向居民提供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时,应用醒目的文字提示“自愿原则”;销售燃气器具等商品时,应提示居民可自主选择其他销售渠道的商品,保障居民知情权和选择权。

      (十)服务热线要标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公示和各类服务合同文件中,标明收费单位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居民及时反映燃气计量、收费诉求。

      第二十条(十不得)

      (一)不得在公示的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和居民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以及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推迟或提前执行居民气价政策。

      (三)不得超过政府制定的居民燃气阶梯气价标准收取燃气费用。

      (四)不得违规估抄、错抄燃气表具用气量;

      (五)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的气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气量阶梯等级多收费。

      (六)不得通过捆绑、搭售等方式,强制居民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等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

      (七)不得向居民收取燃气表具费用,或升级更换智能表、物联网表具等费用,以及开口费、开户费、过户费、入网费、点火费、通气费。

      (八)不得将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转嫁居民承担。

      (九)不得向居民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十)不得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第七章 计量投诉和纠纷处置

      第二十一条(计量投诉处置)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计量投诉快速响应机制,主动公开投诉方式、投诉渠道和投诉电话,妥善快速处置计量投诉。计量纠纷的调节和仲裁检定应依法依规进行申报、拆表、委托送检等。

      (一)燃气经营者设立清晰的用户对计量器具计量收费提出异议的渠道(如客服热线、营业厅、官方APP或者微信公众号)。

      (二)燃气经营者应妥善快速处理计量投诉。首先确保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接触计量器具,与用户共同确认计量器具读数、运行状态、铅封完整性,并对计量器具做初步检查,出具书面检查记录,并与用户沟通协商处理计量投诉。

      (三)燃气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处理计量纠纷。燃气用户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首先需要双方在场确认后拆表封存,并委托属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四)燃气经营者收到检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告知用户,并与燃气用户协商解决纠纷。经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并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用。

      第二十二条(计量舆情处置)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舆情监控制度,对于因计量器具故障、失准、轮换、更换等引发的舆情要主动、快速、积极应对,并在24小时内响应和处置,避免舆情大范围扩散引发社会不满。

      第二十三条(计量风险分析)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计量投诉和计量舆情跟踪监控制度,对于计量投诉或舆情集中区域、反复发生区域等要特别加大监控力度,实行计量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制度。对于重大舆情事件应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同步向社会公开事件处理进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起执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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