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3-00084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3〕19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5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各高等院校、市直(属)学校:
为推进“整治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点题整治工作,现将《泉州市中小学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教育局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中小学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试点推行市场监管人员在普通中小学担任食品安全副校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管人员由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食品安全副校长,指导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工作。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副校长的聘任、管理、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管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副校长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组织落实不少于2课时的食品安全教育任务,提高食品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指导学校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水平。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食堂加快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水平。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的,应优先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合法资质、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管理、通过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拥有符合规定的餐饮食品运输专用交通工具、社会信誉良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校外供餐单位。
(四)掌握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状况,掌握食品安全风险和监管信息,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提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意见建议。
(五)协助学校加强与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构建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学校“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教育机制。
(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 食品安全副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食品安全法律专业知识与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经历;
(三)身心健康,了解和关心学生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成长规律;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食品安全副校长实行聘任制。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监管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协商,按照符合需求、就近就便原则,从食品安全副校长人员库中确定聘任人选。
第八条 食品安全副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颁发聘书。食品安全副校长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作出调整。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副校长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保障派出的食品安全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第十条 学校应当将支持食品安全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其介绍学校有关情况,涉及食品安全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其沟通,并通知其参加。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开展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市场监管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对市场监管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学校应当将评价结果报送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应当纳入业绩考核。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等应当作为业绩考核、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本区域内市场监管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联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人员在幼儿园担任食品安全副园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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