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3-00076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3〕16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01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夜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8-03 13:03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夜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将《泉州市夜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夜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夜市食品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督促夜市开办者及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夜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夜市食品经营者是指已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经营的无固定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二、主体责任

      (一)夜市开办者主体责任

      1.夜市开办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设施和基本卫生设施,对夜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夜市开办者应当建立夜市食品经营者档案,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并建档保存,如实记录摊主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经营范围、进货渠道、原材料加工点等信息。         

      3.夜市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和卫生制度,督促场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防止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夜市开办者应当督促经营者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杜绝强买强卖、虚假宣传、欺客宰客、缺斤少两等违法经营行为。

      5.夜市开办者应当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并向消费者公示。

      6.夜市开办者应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到位,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及时清洁。

      7.鼓励夜市开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二)夜市经营者主体责任

      1.夜市食品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食品采购票证等信息。

      2.夜市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每餐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外露,戴清洁的工作帽和口罩。

      3.夜市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原辅料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强化食品原料质量关,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明来源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原料无腐败、变质、污染及混入异物等现象,加工前清洗干净。

      4.夜市食品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所有食品均当餐制作,不得隔夜销售。

      5.夜市食品经营者使用的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用水应当为净化水、预包装饮用水或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6.夜市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清洗、消毒、保管餐(饮)具。如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三、其他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与夜市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夜市食品安全的监管,靠前服务指导,不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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