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3-00063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3〕1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0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及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两个事项明确为市级事权,机构改革前前述两个事项事权下放给县(市、区)局行使的。经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就前述两个事权调整为委托行使,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
(一)委托主体: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委托主体: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详见各具体委托事项)
二、委托事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跨县域的长输管道登记)
本事项委托除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以外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本事项委托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受委托单位应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事权,未经市局书面同意,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交由其派出机构承担前述事权。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市局派出分局,以市局名义行使前述两个事项的审批权限。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2023年7月1日起。
四、委托事权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的,上述事权委托终止:
(一)委托事项依法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
(二)委托事项依法被确定直接由受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
(三)受托方审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该项职能。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工作衔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事权由下放调整为委托后,各受委托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承接好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选派业务素质高的在编人员负责此项业务,调整期间注意保持人员及业务办理稳定;要持续加强业务学习,让工作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并熟练掌握系统操作;要强化业务规范,不定期对许可卷宗开展抽查评析;要及时做好因行使方式调整导致的权责清单、五级十五同事项相关内容的修改,并做好与当地中心和审改部门的工作对接。自委托之日起,受委托单位核发的证件加盖原已发放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批专用章。
(二)强化业务指导。市局登记审批科、特安科、药化科等相关科室要做好委托事项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要注意结合行政执法检查,对受托单位的审批情况开展许可卷宗评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受委托单位在许可过程中如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泉州市局登记审批科、特安科、药化科反馈。
(三)其他事项。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21〕12号)要求,台商投资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局另行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委托台商投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继续委托台商投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一并列入委托协议;台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审查和监管工作。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不属于划转事项,仍由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受托行使审批权限。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权的通知》(泉市监〔2019〕16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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