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2-00045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2〕5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市执法支队:
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市监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监管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面做好食品小作坊目录宣贯工作。截至目前,泉州市人民政府已相继批准1~5批我市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贯我市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督促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依法申办登记证。同时,要严格执行食品小作坊目录“负面清单”,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即食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持续优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许可工作。去年修订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已明确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原有实行核准制改为登记制,我省“证照分离”改革的文件也将其纳入应当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进行改革的事项范畴。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熟悉通知的规定,注意提交材料、现场核查的适用范围及办理时限的变化,持续优化审批服务;要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自通知规定的实施日起,严格按照新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续许可有效期的相关政策,仍按原有要求执行。
三、切实强化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工作。各县级市场监管
部门要切实按照《泉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清理整治一批、规范发展一批、转型升级一批”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食品小作坊无证查处工作,按步骤实施食品小作坊综合治理和规范提升,鼓励有条件地区加强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探索各具特色的小作坊集聚生产新模式,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小作坊整体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
附件:《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市监规〔2022〕1号)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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