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2-00022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2〕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09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45号令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3-18 16:25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44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45号令)、《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以下简称《修复办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信发〔2021〕65号)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和“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

      案件办理机构对其作出的本级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二、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一)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市局建立由信用监管科牵头协调,各相关科室、办案机构、法制部门参与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共同确保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简称“列严”)程序一并实施,“列严”程序在行政处罚期限内完成。

      (二)“列严”分工

      1.具体流程分工。信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业务科室、办案机构、法制部门进行“列严”会审。办案机构负责因行政处罚案件“列严”的发起、拟列入审批及告知、列入审核及上报审批、“列入”决定送达和公示。其他业务部门负责除行政处罚以外因本业务领域失信违法行为“列严”的的发起、拟列入审批及告知、列入审核及上报审批、“列入”决定送达和公示。

      2.管辖分工。因收到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人民法院生效刑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由市场主体住所地、自然人住址地的县级局发起“列严”。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列严”的办理流程

      1.发起、会审。办案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线索移交信用监管部门,信用监管部门负责召集相关业务科室、办案机构、 法制部门会审,信用监管部门将会审结果移交办案机构。

      2.拟列入审批及告知。办案机构根据会审结果,填制《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参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3.列入决定审核及上报审批。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或者陈述申辩、听证理由未采纳的,由办案机构填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并上报上级局审批(对因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决定两种“列严”的市、县级局请示,分别由省、市局信用监管部门受理,因其他原因“列严”的,分别由省、市局业务部门受理)。如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结束后报请案审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审核后上报上级局审批。

      4.列入决定送达、公示。上级局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泉州进行公示。

      因行政处罚外原因导致“列严”的,参照第(三)项程序执行。

      (四)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衔接

      1.对于2021年9月1日后发生,以及在2021年9月1日前发生但持续到2021年9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第44号令规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2.现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前,因未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继续按照该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关于信用修复

      (一)建立会商机制。市局建立由信用监管科牵头统一受理市本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列严”决定的当事人信用修复申请,会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列严”决定的案件办理机构、相关主管科室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会商机制。县级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列严”决定的,由县级局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修复

      1.存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分类处置。市、县两级信用监管部门牵头,对存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进行梳理,对满足第44号令移出条件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移出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公示,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2.对满足《修复办法》信用修复条件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公示,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系统应用。省局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上线后,有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信用修复流程通过系统进行操作。省局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未上线前,严重违法失信管理、信用修复的系统信息修改通过信用监管口上报。

      (二)加强组织保障。全市各级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统筹组织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要通过各类媒体对第44、45号令和《修复办法》进行广泛宣传,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要加强各业务条线、地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系统应用培训,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水平。贯彻过程中遇到问题对口上报。

      (三)涉及药监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管理省级工作由省药监局另行规定。

      

            附件:1.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市场监管总局第44 号45号令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市监综〔2022〕28号)

                  2.省局“列严”、信用修复流程图

                  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5.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6.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

                  7.在系统建设中需要实现的需求

                  8.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参考文书

                  9.信用修复参考文书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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