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5000-2025-00034
- 备注/文号:泉市监函〔2025〕20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6
民革泉州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流动食品摊点监管力度的建议》(第20252065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流动食品摊贩监管的职责分工。此提案由我局和市城市管理局依职责各自分办。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职责,并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36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款有关职责分工“关于食品摊贩监管的职责分工”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定点设置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政府规定行使市区流动无照个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城市流动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的行政处罚权。
综上,流动食品摊点监管不属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定点设置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一方面,我局充分发挥市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积极主动作为,于2023年12月26日以市食安办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和夜市等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泉食安办〔2023〕30号),部署推动各县(市、区)将符合条件的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和夜市食品摊贩全部纳入登记备案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已登记备案食品摊贩394家。另一方面,督促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引导创建1~2个地方特色食品小摊贩、夜市食品经营示范街,打造一批“食品经营示范店”“文明诚信经营户”“放心消费经营户”等食品“三小”示范店,示范引领,带动食品“三小”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三、关于加强流动食品摊点监管的工作建议。流动食品摊点分布在校园、小区周边等人群密集场所,其是否规范经营直接关乎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我局高度赞同提案中提出的“对流动食品摊点管理需要‘疏堵’手段相结合,在可控的区域内开展流动食品摊点经营”。我局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进行合规登记,并引导其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时间内(如,夜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新开办、延续办证和变更的食品“三小”和夜市食品经营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抄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以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依法定点设置食品摊贩的监管。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对流动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加大对定点设置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领导署名:刘家旺
联 系 人:陈光旺
联系电话:0595-22393601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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