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4000-2026-00020
    • 备注/文号:泉市监函〔2026〕1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1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2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4-23 17:08

    市卫健委:

      刘春福、苏永钢代表提出的《关于统筹配置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设备的建议》(第1026号)收悉。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规范化建设,办理意见如下:

      一、严格执行医疗设备使用期限法律规定

      医疗设备的使用期限管理是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的关键环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规定,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应以该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明的期限为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我局在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积极开展“清规”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医疗器械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二、积极推进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

      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我局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自查整改提升工作,2025年全市医疗机构规范率达到75%,今年我局将持续推进全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达85%以上。

      下一步,我局将强化与卫健部门的联动,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强化监督指导等方面,全力推进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领导署名:王新华

      联 系 人:林  楠

      联系电话:22169903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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