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4000-2025-00009
    • 备注/文号:泉市监函〔2025〕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4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9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3-25 15:53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潘周展代表提出的《关于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加强零散失管老旧小区日常管理的建议》(第1093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及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房管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物业纠纷的直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并处理投诉。《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处理物业纠纷的核心依据,明确了物业公司的义务、业主的权利及主管部门职责。纠纷化解途径:一是业主与物业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第三方调解,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或房管部门介入。二是行政投诉。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其调查并协调处理。三是选择仲裁或诉讼。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可直接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为3年,业主可针对物业违约(如服务不达标)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判决。

      我局将协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督促物业经营者落实服务承诺,依法查处物业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全面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领导署名:刘家旺

      联 系 人:陈佳寅

      联系电话:22118701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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