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解读】
根据本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进行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类型、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属合伙人的类型及承担责任的形式等。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经登记设立后,因合伙人变化、经营范围调整、合伙企业类型变化等原因导致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法要求合伙企业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主要是为了持续地保持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有效性,便于交易相对人查阅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真实情况,维持其公示效力,维护交易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对于登记材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指出:“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其中第(三)款所指的其他文件是指:
(一)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二)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和继任委派书。
(三)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四)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五)新合伙人入伙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比照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规定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