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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连续2年未年报被列异且无法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你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市监罚告〔2026〕11号)
联系人: 吴华山、刁玉兴 联系电话:0595-22169995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363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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