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范要求,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十应当”“十不得”合规提醒,以更好地帮助、指导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规范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应当”(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是资质登记公示应当合规:依法办理主体登记许可,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资质信息(或链接),信息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应更新。
二是食安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每年开展培训考核、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
三是终止服务公告应当提前:自行终止平台服务的,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或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服务公告。
四是权利义务设定应当明确:制定公平、公正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核心权利义务,持续公示且支持便利阅览下载。修改需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提前七日公示并留存三年历史版本。
五是入驻资质核验应当严格:严格核验和完整公示入驻餐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每六个月至少核验更新一次。
六是商品信息管理应当规范:建立商品发布规范,制止餐饮浪费,督促入驻经营者真实准确公示菜品信息,加强抽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七是配送安全管理应当落实: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建立落实骑手车辆审查备案和动态核查制度。
八是消费维权渠道应当畅通: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九是劳动权益保障应当重视:建立完善配送服务制度,优化算法与考核标准,明确管理部门及人员,加强配送人员管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是配合监管义务应当履行:积极配合监管执法部门履职,按法定程序提供平台内经营者信息、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
“十不得”(禁止实施的行为)
一是不得无证无照经营及未依法公示主体信息。
二是不得为资质不合法或未依法公示信息的商家提供服务。
三是不得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和培训考核流于形式甚至缺失。
四是不得随意终止平台服务、逃避未尽经营责任。
五是不得制定使用排除、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协议规则条款。
六是不得侵犯用户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知情权。
七是不得允许或疏于管控平台商户发布虚假信息、模糊计价或餐饮浪费行为。
八是不得忽视配送过程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
九是不得设置不合理算法与考核标准侵害配送人员劳动权益。
十是不得拒绝、拖延向监管部门提供必要信息,或篡改、隐匿平台交易数据、经营者信息。
(备注:本合规提醒旨在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提供清晰、简明的合规参照和行政指导,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效力。如法规政策要求有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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