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泉州市鲤城区潘爷餐饮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0-25 16:08 浏览量:

泉州市鲤城区潘爷餐饮店:

  因你已搬离原经营场所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决定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泉市监二罚催〔2024〕10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及相关规定,现通过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qzgsj.fjqz.gov.cn/)发布公告,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泉市监二罚催〔2024〕10号)及缴款通知书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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