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公告(福建麦瑞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5-24 17:25 浏览量: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和《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62号)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以下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备案,现予以公告。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595-22132244

  传真:    0595-22132244

  通讯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2层  

  邮政编码:362000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

  备案编号:闽泉械备20240018

  备案人名称

  福建麦瑞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MADA99B11A

  备案人住所

  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汾阳一路6-2

  生产地址

  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汾阳一路6-2号二楼

  代理人

  /

  代理人住所

  /

 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

  血细胞分析用稀释液

  包装规格

  型号:MRSHA610 DiluentMRSHA 610 D VetMRSHAS310 DiluentMRSHAS310 D Vet

  规格:20L5L

  产品有效期

  本品应储存在温度为2-38,相对湿度不超过90%的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储存有效期十八个月。本品使用温度为15-30℃,开盖后使用有效期为60天。

  主要组成成分

  MRSHA610 Diluent:氯化钠、硼酸缓冲剂、Proclin300稳定剂、水

  MRSHA610 D Vet:氯化钠、硼酸缓冲剂、Proclin300稳定剂、水

  MRSHAS310 Diluent硫酸钠、氯化钠、磷酸盐缓冲剂、Proclin300稳定剂、水

  MRSHAS310 D Vet硫酸钠、氯化钠、磷酸盐缓冲剂、Proclin300稳定剂、水

  预期用途

  用于对待测全血样本进行稀释,配合血液分析仪或试剂对待测物进行检测。临床上用于血细胞分析前,通过样本稀释制备细胞悬液。

  备注

  /

  备案部门

  备案日期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案日期:2024 0523

  变更情况

  /

  境内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备注栏应当标注受托企业名称。

  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备案人实际生产产品应当与备案信息一致。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

  备案编号:闽泉械备20240019

  备案人名称

  福建麦瑞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MADA99B11A

  备案人住所

  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汾阳一路6-2

  生产地址

  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汾阳一路6-2号二楼

  代理人

  /

  代理人住所

  /

 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

  包装规格

  型号:MRSHA610 DIFF LyseMRSHA610 LH LyseMRSHA610 DIFF VetMRSHA610 LH VetMRSHAS310 Lyse MRSHAS310 Vet

  规格:100mL250mL500mL1L

  产品有效期

  本品应储存在温度为2-38,相对湿度不超过90%的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储存有效期十八个月。本品使用温度为15-30℃,开盖后使用有效期为60天。

  主要组成成分

  MRSHA610 DIFF Lyse:氯化钠、季铵盐(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磷酸盐缓冲剂、水

  MRSHA610 LH Lyse:氯化钠、季铵盐(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磷酸盐缓冲剂、水

  MRSHA610 DIFF Vet:氯化钠、季铵盐(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磷酸盐缓冲剂、水

  MRSHA610 LH Vet:氯化钠、季铵盐(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磷酸盐缓冲剂、水

  MRSHAS310 Lyse氯化钠、表面活性剂(吐温20)、水

  MRSHAS310 Vet氯化钠、表面活性剂(吐温20)、水

  预期用途

  用于血细胞分析前破坏红细胞、溶出血红蛋白、维持所需分析细胞的形态,待有需求时,直接进行细胞分类计数或血红蛋白定量检测。

  备注

  /

  备案部门

  备案日期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案日期:2024 0523

  变更情况

  /

  境内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备注栏应当标注受托企业名称。

  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备案人实际生产产品应当与备案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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