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福建市场监管 时间:2024-06-25 18:03 浏览量:

  为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营造从严惩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氛围,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指导一校,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省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厦门市某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3月8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厦门市某幼儿园使用的餐盘经抽样检验,存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至该幼儿园进行检查,送达检测不合格报告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警告处罚,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02漳州市长泰区某校外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28日,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泰区某校外供餐单位从事学生集体用餐配送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校外供餐单位在生产加工期间分餐间(清洁操作区)与烹饪间(准清洁操作区)物流口未有效管控,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存在交叉污染风险隐患,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校外供餐单位立即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依法对该校外供餐单位现场调阅当日生产加工场所监控视频,发现某校外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该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

  03泉州市安溪县某中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佩戴口罩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5月16日,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溪县某中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仍未佩戴口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警告处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04三明市尤溪县某中学食堂经营不合格葱案

  2023年10月31日,尤溪县某中学食堂工作人员在尤溪县城关镇秀村路口一摊贩处以7元/公斤的单价购进5公斤小葱用于食堂热食类制售,购进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购进后未对该小葱采取特殊的保鲜措施。后经福建恒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该小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明市尤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尤市监城罚告〔2024〕13号),当事人经营经抽检不合格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尤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05莆田市仙游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13日,莆田市仙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某幼儿园,发现该幼儿园食堂仍然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警告处罚,莆田市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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