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泉州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报道】⑦泉州市2023年度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十大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26 11:56 浏览量: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梳理了2023年度办结的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案件,筛选出具有一定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某公司反映部分网店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和“”标识,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网店的实际经营地址不详。执法人员接到该案件线索后及时进行研判,并联合公安机关技术分析调查,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软件对相关违法信息进行固定、存证,最终锁定案件相关当事人。

          经查明,杜某为攀附“”商标知名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但在实际生产鞋子时,却将该标识涂上颜色变成“”,通过专用熨烫机将该标识和“”标识加贴到公版鞋上进行售卖,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另查明,涉案网店还存在虚构交易数据的违法事实。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涉案生产商、销售商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74.3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注册了商标但未规范使用,攀附他人商标的意图明显。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构不仅全链条查处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违法行为,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强化对市场经营主体的震慑作用,还通过行政指导方式,促使当事人主动申请注销涉案商标,维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11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泉州市某鞋厂进行核查,现场查获使用 “”商标标识休闲鞋1000多双,该厂负责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材料,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涉案商品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涉案休闲鞋使用的“”标识上半部图形标识和下半部字母标识分别与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8万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更是消费者识别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侵权假冒行为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案起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保护企业合法竞争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三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2年4月至5月,泉州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分别代理香港某公司、何某、厦门某公司及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该公司为了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时间,使所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较晚被审查驳回,在明知泉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停止经营活动,未使用过也不准备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仍代理泉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日申请注册上述商标,恶意制造同日申请,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5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各地重拳打击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本案当事人长期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熟悉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为了延长涉案商标审查时间,当事人使用其控制的其他市场主体对涉案商标进行恶意同日申请,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政机关快速查办, 彰显了以“零容忍”的态度保持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5月23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丁某涉嫌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开始共向一山东供货商“王总”购进标有“Wallaroo Estate+图形”标识的葡萄酒621箱,其中规格为750ml/瓶的共580箱,规格为3L/瓶的共41箱。经商标权人鉴定,涉案葡萄酒并非其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分别以每箱95元(750ml/瓶)和120元(3L/瓶)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其中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没收。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销售侵权假冒酒类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影响合法企业的品牌形象,也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严厉打击酒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肃清消费市场环境,震慑潜在不法分子,提高市场主体遵法守法意识,对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泉州某鞋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接受委托为他人加工生产使用“”标识的鞋底550双,鞋底生产材料及模具均由该客户提供,双方约定加工完后用现金交易。当事人加工生产使用“”标识的鞋底未取得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没收涉案商品及4副生产模具,并对当事人处罚款4.75万元。

  典型意义:鞋服产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之一,销售侵权假冒鞋服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影响合法企业的品牌形象,也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办展示出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也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保民生、重民生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案例六

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商标是永春县茶叶同业公会申请注册在第30类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为第6655468号,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2月7日至2029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茶。

  2023年5月22日,永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永春某茶庄经营场所摆放待售“永春佛手”茶叶,该茶叶外包装上印有“”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查,当事人虽有获得“”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但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资格。永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经公告核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规定。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形,全力维护了地理标志的权威性、规范性。通过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对助力地方特色产品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七

晋江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洞洞鞋(220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曾某于2022年获得名称为“洞洞鞋(2208)”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2230055873.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福建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制造、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洞洞鞋,于2023年7月向晋江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当日予以立案。被请求人辩称,其并没有制造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近似的成品洞洞鞋,现场生产的洞洞鞋鞋体没有包含涉案专利的全部设计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洞洞鞋鞋体与涉案专利设计的整体形状、图案基本相同,二者的差异在于鞋中后端有无绑带设计。鉴于该绑带部分设计主要是基于其功能性要求所决定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外观专利侵权纠纷中功能性设计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在专利侵权比对时不予考虑。通过厘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比对范围,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效参考借鉴。


  案例八

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卡锁磁体锁合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费得洛克有限公司于2012年获得名称为“卡锁磁体锁合件”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980103234.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11月,请求人认为石狮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扣件侵犯其“卡锁磁体锁合件”发明专利权,向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扣件、侵权库存产品以及销毁专门用于生产侵权扣件的模具、设备及工具。被请求人辩称,不存在制造、销售涉案扣件行为,无涉案扣件库存或持有用于生产涉案扣件的模具,未大量销售涉案扣件,对线上销售的扣件可能涉嫌侵犯请求人专利权不具有主观故意。

  石狮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是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审理的首例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构严格按照程序,依据事实办案,积极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将被控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要素比对,专业、高效地作出行政裁决。双方对裁决结果均无异议。该案体现了行政机关对于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保护”,为办理涉外案件起到指导和示范作用。


  案例九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环保墙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陈某、颜某于2017年获得名称为“环保墙座”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161673.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泉州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23年7月4日向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环保墙座,与被控侵权产品洛迦诺分类号同为25-02,系相同种类的产品。执法人员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图案、形状及其结合上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该案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正常销售、使用状态下容易引起消费者关注的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其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差异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从整体上应当判定为二者相近似。该案对今后办理外观设计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十

德化县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数控滚压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泉州德化某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申请获得“一种数控滚压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2021550881.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德化某陶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23年6月29日向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犯权纠纷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下架在自媒体平台上所有关于“一种数控滚压机”产品的宣传材料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整。

  案件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专业角度对比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并积极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7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在自媒体平台上的所有宣传材料。为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执法人员积极指导双方当事人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8月10日,双方当事人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该案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的成功案例。经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助于解决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提升了保护效率。该案对于推进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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