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范围内组织随机抽取605家检验检测机构,占全部机构数近40%,涉及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检验、建筑建材、疾控、常压罐体检测等行业领域。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领域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跨部门双随机监督抽查,其中分别按照不低于50%比例抽取34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30%比例抽取90家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此外,抽取72家建筑建材检测机构、18家食品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48家机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立案21起。
现发布2023年福建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查典型案例
01
莆田市某金银珠宝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线索,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莆田市某金银珠宝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委托对100件金币商品(每件规格12枚金币)进行委托检测事宜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00件金币商品的系统内有效检测报告,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仙游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仙游鲤南分公司
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案
案情简介
根据双随机检查线索,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仙游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仙游鲤南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分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并在机动车检验报告上加盖仙游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仙游鲤南分公司的印章,擅自越过总公司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03
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04
福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漳平市场监管局及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福建漳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闽F95577(重型半挂牵引车)、闽F80010(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两辆柴油车在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应使用加载减速法,但报告单显示使用自由加速法。机构在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中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识不足,未正确执行GB3899-2020、GB3847-2018具体检验项目及要求,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和方法。
当事人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和方法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和方法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漳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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