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市“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月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11-10 09:04 浏览量: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营造安心放心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助力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月行动,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2023年12月10日。

  二、整治范围及对象

  全市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店等。

  三、实施步骤

  自查整改阶段(即日起—2023年11月15日)。在前期宣传引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现场分发等方式向各市场开办者、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发出《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附件1),深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店、社区等重点场所发放“生鲜灯”警示宣传单(附件2),对各类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和广大消费者进行普法宣讲、提醒告知,督促各类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自查,引导其在《办法》生效前主动更换不合规的照明灯具,鼓励指导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方结合实际采取市场统一购买更换灯具或经营户自行购买统一灯具的方式进行整改,做到更换后的灯具统一美观规范。引导发动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全面检查阶段(2023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30日)。各县(市、区)局要本着边告知边引导、边宣传边排查的原则,全面摸排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生鲜灯”使用和整改情况,建立台账,组织集中检查,对尚未落实相关要求的经营主体,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市局将适时开展抽查督查。

  重点整治阶段(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10日)。《办法》正式施行后,以整改不到位的经营主体、食用农产品销售量较大、群众投诉线索较多的经营主体为重点,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1日前将整治月行动工作情况(含附件3报表、现场宣传或检查图片2张)报送至市局食品流通科邮箱qzspsck@163.com。

 

  附件:1.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2.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生鲜灯”警示宣传单

               3 .全市“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月行动工作报表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办法》正式施行前,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 日

附件2

  拒绝生鲜灯“美颜” 还原食物“本色”

  生鲜灯的“美颜功能”

   

  在“生鲜灯”照射下,肉类红润、蔬果新鲜、海鲜光亮

  2023年12月1日起,不得使用生鲜灯!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消费者如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欢迎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

附件3

  全市“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月行动工作报表

  填报单位: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发出提醒告知书(份)

  发出警示宣传单(份)

  已完成整改主体

  已更换灯具(盏)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个)

  生鲜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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