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文身新规!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信用监管科、泉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6-08-24 17:07 浏览量:

  2026年7月24日,《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经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六条,聚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源头预防、协同治理与强化保障三大关键环节,其中,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作出规定,特别是“未张贴禁入标志”首次有了明确罚则。

  一、涉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核心条款速览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为“未张贴禁入标志”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市场主体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这一罚则的设立,填补了以往对“未张贴标志”行为缺乏有效惩戒手段的空白,倒逼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施行的《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者面临最高十万元的处罚。而本次《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打补丁、补短板,针对“未张贴禁入标志”这一具体违规行为设置了专门罚则,使整个监管链条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二、合规提醒

  全市各文身店、美容美发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及其他可能涉及文身服务的经营主体,请务必在8月31日前完成以下合规动作:

  一是张贴禁入标志。在经营场所入口、收银台、文身操作区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醒目标识。

  二是严格身份核验。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顾客,必须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看起来像成年人”不得作为免责理由。

  三是规范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统一为:纹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存量主体请及时到登记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共护未来

  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文身危害,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即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学校、家长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帮助孩子认识文身危害。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让我们携手筑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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