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动态
(一)近期国际、国家标准信息
1.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公开征集《农产品基本信息描述》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专家,截止日期2026年2月28日。
2. 全国城市可持续发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7)公开征集《城市和社区可持续发展 城市服务和生活品质的指标》等 7 项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专家,截止日期2026年2月9日。
3. 全国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制造企业供应链韧性水平评价规范》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参编单位,截止日期 2026年2月15日。
4. 全国公共安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安全与韧性 防护安全 企业防护安全体系架构与框架指南》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专家,截止日期2026年2月23日。
5. 全国公共安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洪涝灾害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数据采集指南》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和起草专家,截止日期 2026年2月10日。
(二)1月1日起,一批国家标准实施
1. 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GB 28007—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供 0 岁~14 岁婴幼儿及儿童使用家具在材质、结构、阻燃性能、电气安全、有害物质限量和警示标识方面的通用安全要求,以及儿童高椅、双层床、儿童床和折叠小床、婴儿床、软体家具等特定产品的安全要求。标准的实施将为提高婴幼儿及儿童家具的安全性能、保护婴幼儿和儿童健康安全提供支撑。
2. 光伏组件报废国家标准《光伏组件报废技术要求》(GB/T 45922—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建筑物用光伏组件报废的基本要求,以及报废判定的流程、条件和要求。该标准的实施将为判定建筑光伏组件是否报废提供科学依据,淘汰不满足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光伏组件,保障光伏组件的使用安全。
3.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汽车维护的分级和周期、维护作业要求以及质量保证。该标准的实施将为规范汽车维修、保障行车安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控制排放污染物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4. 网络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0988—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的工作原则、生命周期、应遵循的基本要求、灾难恢复能力等级划分和测试评价方法。《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2080—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在组织环境下建立、实现、维护和持续改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以及相关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处置的要求。上述两项标准的实施将为各行业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系统灾难恢复方面提供有力支撑。
5. 坐便椅国家标准《坐便椅》(GB/T 24434—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坐便椅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该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坐便椅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更好满足行动障碍者和老年人对坐便椅产品的需求。
6. 健身器材适老化国家标准《健身器材适老化通用要求》(GB/T 45180—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健身器材适老化的通用要求,以及电动跑步机、曲柄踏板类器材、健身车、力量训练器材、拉伸类器材和律动健身器材适老化的特殊要求。该标准的实施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使用健身器材的新要求,推动适老型健身器材产业健康发展。
7. 智能多媒体终端适老化国家标准《智能多媒体终端适老化技术要求》(GB/T 45919—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智能多媒体终端的音频辅助、显示辅助、交互辅助、身份识别辅助和简捷模式等适老化功能的技术要求。《智能多媒体终端适老化水平评价方法》(GB/T 45934—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智能多媒体终端的适老化功能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上述两项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提升老年人使用视听产品的便利性,改善使用体验,不断提升智能多媒体产品的适老化水平。
8. 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便民服务国家标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便民服务相关技术规范》(GB/T 45938—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便民服务业务的接入方式、接入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等。该标准的实施将持续提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便民服务效能,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化服务,为医疗保障领域 “放管服” 改革和健康中国战略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国际技术法规动态信息
(一)印度拟修订食品包装条例新增两条重要禁令
近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FSSAI)发布通告,拟进一步修订《2018 年食品安全标准(包装)条例》。草案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是两项新增规定:
1. 食品接触材料的制造中不得使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
2. 使用聚碳酸酯和环氧树脂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不得含有双酚 A(BPA)及其衍生物。该草案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相关意见可在通告发布后 60 天内提交。若通过,将成为印度食品包装安全领域的又一重要更新。(文章来源:厦门 WTO/TBT - SPS 通报咨询工作站)
(二)韩国修订食品卫生法
2025年12月30日,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发布第 21299 号法令,修订食品卫生法,自2026年12月3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
1. 新增 “转基因”“非故意混入” 的定义;
2. 明确应标注转基因食品的范围:以转基因农产品、畜产品或水产品为原料生产或加工的食品;以农产品、畜产品或水产品为原料生产或加工的食品,其中意外混入的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食药部确定比例的食品;
3. 明确可标注为非转基因食品的范围:不含转基因农产品、畜产品或水产品原料的食品;符合食药部确定的非故意混入率比例的食品;
4. 明确违规处罚相关规定。(文章来源:厦门 WTO/TBT - SPS 通报咨询工作站)
(三)泰国修订果酱、果冻和柑橘酱产品标准 明确禁止使用人工甜味剂
泰国代表团向 WTO 提出了《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第 455 号关于果酱、果冻和柑橘酱》的修订案通报,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成分要求:进一步规定了产品的基本成分及其他允许使用的成分;
2. 提升品质指标:提高了可溶性固形物的含量标准,并相应提升了果实含量的最低要求;
3. 规范标签标识:对产品标签的内容与标示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 其他相关修订:涵盖与该标准相关的补充内容。根据该修订案,泰国明确规定在果冻、果酱制品中不得含有人工甜味剂。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我国允许在果酱、果冻中添加阿力甜、阿斯巴甜、爱德万甜、安赛蜜、甜蜜素、纽甜、三氯蔗糖、糖精钠等八类人工甜味剂。目前我国有对泰国出口果酱、果冻、果泥及果膏罐头等产品,建议上述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密切关注泰国修订案中对各种果实含量的规定,并切记对泰出口此类产品应严禁使用人工甜味剂。(文章来源:漳州罐头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四)智利拟修订食品中营养物质强化指南
2026年1月7日,智利卫生部发布提案,拟修订食品中营养物质强化指南(即 393/02 号决议)。主要内容为:修订指南中 “禁止强化营养物质的食品清单” 的范围,更新了清单中关于糖果及类似产品 **、** 果酱及类似产品,以及糖和糖浆类产品的定义,将其涵盖范围扩大到所有使用传统糖、特种糖、非营养性甜味剂、糖醇或任何其他能赋予甜味的成分的食品,从而确保这些产品一律不得强化维生素、矿物质、益生菌等具有生理功能的物质,避免上述不健康的高糖食品通过强化营养物质误导消费者。(文章来源:厦门 WTO/TBT - SPS 通报咨询工作站)
(五)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拟制订鱼和蜂蜜中双环己氨基烟曲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2026年1月7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发布 CL 2026/10-RVDF 号咨询文件,拟制订鱼和蜂蜜中双环己氨基烟曲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意见反馈期截至2026年2月28日。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

(六)韩国拟修订部分食品标准及规格
2026年1月13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第 2026-1 号告示,对《食品的标准及规格》进行部分修订,核心目的是明确从临时标准、规格转换而来的食品原料阿洛酮糖生产时可使用的微生物及酶制剂标准。具体修订内容为调整附表 3 中编号 C000500 的条目,补充阿洛酮糖的其他名称,并规定其生产用微生物或酶制剂需符合《食品等的临时标准及规格认可基准》,仅限该原料认可时的生产用微生物或经该告示认可的酶制剂。(文章来源:厦门 WTO/TBT - SPS 通报咨询工作站)
(七)日本部分修订生物原料药标准
日本对《生物原料标准》(MHLW 通报 2003 第 210 号)中的反刍动物源性原料标准进行部分修改,内容如下:将来源于 30 月龄及以下牛的 “脊骨” 和 “颅骨” 排除在禁止用作药物原料的部位清单之外;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对疯牛病病原体传播风险可忽略不计国家的相关修订,更新关于原产国的描述,包括删除对加拿大原产材料的引用。(文章来源:中国 — 东盟国家标准云平台)
(八)菲律宾拟制订预包装加工食品标签允许使用的营养和健康声明指南
菲律宾食药局拟制订预包装加工食品标签允许使用的营养和健康声明指南。主要内容:
1. 该指南适用于进口的预包装加工食品,不包括:婴儿配方奶粉、乳制品补充剂、后续配方奶粉以及供婴幼儿食用的辅食;
2. 明确相关定义:营养比较声称是指比较两种或多种食品营养水平或能量值的声称,可用 “减少”“少于”“更少”“多于” 等词语;营养成分声明指的是描述食品中某种营养素含量的营养声明;
3. 明确可接受的营养和健康声明示例,如:低能量 **(能量值<40kcal (170kJ)/100g(固体)or 20kcal (80kJ)/100ml(液体));无能量(能量值<4kcal/100ml(液体))**;蛋白质有助于身体组织的生长和修复;蛋白质提供必需氨基酸,用于体内多种蛋白质的合成等;
4. 明确基本原则:附件所列营养和健康声明不适用于婴幼儿(0-36 个月)食品;所有标签上的声明都应由近期的分析证书(申请后 12 个月内)支持,包括定量测定结果、官方或验证的参考方法、方法检测限,以及来自 ISO/IEC 17025 认证实验室或原产国同等机构的合格检测人员的全名和签名;未纳入附录可接受的营养和健康声明清单的物质应进行评估,并提供由认可的卫生机构(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食品卫生主管机关)出具或发布的科学证据。(文章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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