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动态
(一)近期国际、国家标准参编公告
1.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人-系统交互工效学 第820部分:沉浸式环境(包括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中的交互工效学指南》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及专家,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0日。
2.体育总局装备中心公开征集《体育用品电气部分的通用要求》国家标准意向参编单位,截止日期2025年8月14日。
3.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分院公开征集国际标准 ISO/AWI25899《污泥作为辅助固体燃料技术规范》国内起草单位,截止日期2025年8月30日。
(二)一批国家标准实施
1.《车载定位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卫星定位》(GB/T 45086.1—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北斗系统在汽车行业的应用落地,进一步提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性能的准确性、安全性、可靠性,提升车辆定位性能,促进产业发展。
2.《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GB/T 35601—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绿色产品的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适用于室内用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人造板和木质地板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端引领,更好满足绿色消费需求。
3.《绿色产品评价 电玩具》(GB/T 44868—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电玩具绿色产品的评价要求,描述了评价方法,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产品的绿色评价。标准的实施将有力引导电玩具产业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加大绿色产品供给力度。
4.《绿色数据中心评价》(GB/T 44989—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确立了绿色数据中心评价等级,规定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适用于绿色数据中心的建设、运维、改造和评价。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引导数据中心走高效、清洁、集约、循环的绿色发展道路,实现数据中心持续健康发展。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的定义、内涵和外延,明确规定了系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运维、报警管理等相关要求。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标准体系,为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提供技术支撑。
6.《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投放市场与自由流通、要求等基本安全技术内容,适用于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家用和商用燃具及配件,不适用于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使用的燃具,以及专门针对工业生产工艺过程或实验室研究等特定用途或目的设计的燃具。标准的实施将有效引导燃气燃烧器具行业发展,严控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终端燃气燃烧设备应用安全。
7.《泡沫灭火设备》(GB 20031—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界定了泡沫灭火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型号编制、参数系列、要求、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泡沫喷射装置、单元式泡沫灭火装置以及相关附属装置等泡沫灭火设备,不适用于泡沫喷雾灭火装置。标准的实施将有力规范泡沫灭火设备的生产和检验,对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8.《冷链物流统计指标体系》(GB/T 45442—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给出了冷链物流统计指标及二级统计指标说明,适用于冷链物流活动的统计和管理。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冷链物流统计、摸清冷链物流行业底数、研判行业发展趋势,为企业经营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技术支撑。
9.《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能力要求与评估指标》(GB/T 31086—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物流企业冷链物流服务能力的基本要求、能力等级划分及评估指标,适用于物流企业的冷链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标准的实施对进一步提升冷链物流企业服务能力,促进冷链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行政许可工作规范》(GB/T 44890—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实施规范编制、办事指南编制、行政许可实施、全链条监管、实施保障、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统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清单要素和事项标准,助力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1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确立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规定了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方法、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等要求,适用于对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实施将为各地方、各部门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评价结果提供参考,提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规范性。
12.《登机轮椅车》(GB/T 45264—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界定了登机轮椅车的术语定义,规定了登机轮椅车的型号命名、要求、检验规则、产品说明书、标识和包装,明确了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体重不超过125kg的使用者,在机场内进行登机或者离机过程中用于转运的轮椅车。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登机轮椅车产品质量,改进旅客乘机体验。
二、国际技术法规动态信息
(一)美国更新食品标签通用要求合规计划
2025年6月24日,美国食药局(FDA)更新食品标签通用要求合规计划7321.005,更名为《食品标签通用要求及标签相关样品分析——国内和进口》。
此次更新取代了2010年的旧版计划,并反映了当前的标签法规、操作指南和执法重点。美国FDA的合规计划(CP)为美国FDA检查员在美国国内外开展食品企业检查工作提供了指南和程序。该计划的目的是确保食品企业遵守FDA的法规,并通过识别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来保护公众健康。该计划的关键修订内容包括:根据2021年《食品过敏安全、治疗、教育与研究法案》(FASTER Act)将芝麻列为第九大主要过敏原,并新增无麸质标签要求的指南。
此外,计划还与2016年更新的《营养成分标签》规定保持一致,包括格式和营养素声称内容的调整。
(二)欧盟CBAM简化方案落地在即,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CBAM新变化
CBAM简化修订方案正式达成政治协议。CBAM简化核心:设立年度进口豁免阈值。此次简化的核心,是为欧盟进口商设立了一个明确的年度进口豁免阈值。
根据新规,如果一个欧盟进口商每年采购的所有CBAM相关商品总重量不超过50吨,即可免除该机制下的所有申报和付费义务。
这一条款的实际意义在于,与欧盟客户的小批量、低频次交易将大幅降低合规复杂性,而监管压力则会更加集中于占碳排放总量99%的大规模进口活动上。
所以如果我国出口企业的欧盟客户,每年总进口量不超过50吨,那么该企业就可免于欧盟CBAM的合规工作,例如计算产品隐含碳排放、第三方核查等。(更多简化详细内容详见:欧盟发布CBAM修订提案!中国出口企业豁免范围扩大)
中国出口企业应对CBAM新变化的策略建议
面对这一新变化,我们建议中国出口企业采取以下策略:
(1)主动沟通,评估客户风险。建议出口商主动与您的欧洲客户联系,了解其作为进口方,年度采购CBAM相关商品的总规模,以判断其是否适用豁免条款。这有助于您评估每笔订单潜在的合规复杂性,并提前管理客户预期。
(2)实施客户分级管理策略。对于大型客户:他们是您业务的基石,也是CBAM合规的重点。您应将他们列为优先对象,积极准备和提供满足要求的碳排放数据,确保供应链的稳定与合作的深化。对于中小型客户:您可以将此项简化政策作为一项积极的沟通信息,告知他们小批量采购的便利性,以此巩固客户关系,甚至可以将其作为开拓新客户的竞争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简化并未改变CBAM的长期趋势,全球贸易的绿色门槛正在不断提高。
因此,有远见的企业应将此视为一个战略窗口期,着手了解或建立自身产品的碳足迹核算能力。这不仅是应对当前欧盟法规的被动之举,更是提升企业在未来绿色贸易浪潮中核心竞争力的主动布局。
(三)韩国拟修订食品和畜产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
2025年6月25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2025-286号公告,拟修订食品和畜产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意见反馈期截至2025年7月16日。主要内容:
(1)新增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全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标准定义及具体要求;
(2)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在向食品防护和食品欺诈预防等预防故意污染和欺诈行为的综合体系转变,有必要提前加强安全管理,以阻止国内外偶发的食品恐怖主义、通过欺骗原材料或生产假冒产品进行欺诈等故意或不可预测的行为。获得全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企业的注册程序、评估标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HACCP前提条件、制订并运行HACCP计划、食品防护计划、产品标签管理、 过敏原管理等;
(3)减轻企业经营者的负担,修改注册评估标准,允许关键控制点(CCP)监控可以自动测量而非人工直接测量。
(四)越南简化进出口流程:特定化学产品享免证通关
2025年3月26日第66/NQ-CP号决议明确要求: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减少和简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手续。
根据海关部门评估,油漆、胶水、含工业前体的家用清洁剂等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民用产品,尤其在当前困难时期,需要为进出口活动提供便利。
无需申请许可证情形:
(1)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口企业,可豁免进出口许可证申办程序:
(2)进口商品属于第82/2022/ND-CP号法令第1条第11款列明的产品范畴;
(3)商品含有的工业前体物质属于第57/2022/ND-CP号法令附录IVB清单范围。
相关企业办理海关手续时,仅需提交书面承诺书声明进口用途合规性,无需向工贸部化工局申请进出口许可。此举将显著简化合规流程,助力企业快速投产。
重要提醒:
提醒越南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该政策调整,符合资质的企业可凭声明文件直接完成清关,有效提升贸易效率;建议相关企业建立完善的进口商品用途追溯机制,确保符合豁免条件要求。
(五)澳大利亚修改部分产品的进口条件
1.2025年6月26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通告,规定了含有10%及以上鸡蛋成分的面条和面食的进口条件。规定如下:
(1)不需要农业、渔业和林业部的进口许可证;
(2)产品为面食或面条;
(3)必须在健康证明或政府认可的制造商声明中声明产品在商业加热过程中被加热至最低核心温度70℃至少8.2分钟(或同等时间);这些鸡蛋仅产自于鸡。
2.2025年7月23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修改酒精饮料的进口条件,自发布之日实施。主要内容:
(1)要求酒精饮料无需进一步加工即可进行零售的进口条件已经删除,但必须遵守商品必须经过商业化生产和包装的进口条件;
(2)允许进口商为含有 10% 或更高乳制品成分的酒精饮料申请进口许可证;
(3)申请含乳制品的酒精饮料许可证,如果其来源、生产和出口地均不在无口蹄疫国家名单上,则可能需要转至动物生物安全处寻求政策建议而导致评估延迟。
3.2025年7月25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发布通告,规定了10%及以上蛋制品的进口条件。规定如下:
(1)在将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领土之前,需要农业、渔业和林业部签发的有效进口许可证;
(2)货物不得是月饼、鸡蛋粉等;
(3)蛋类成分必须来源于鸡 (家鸡);货物的蛋类成分必须在商业加热过程中以至少70°C的核心温度进行热处理,至少8.2分钟(或等效);
(4)货物不含乳制品,或干重含量少于10%的乳制品。
4.2025年7月22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更改猪肉的进口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对进口的未经烹煮猪肉增加额外的最终用途条件,即允许猪肉和猪肉废弃物进行体外实验室研究,例如微生物、化学、物理或破坏性分析;
(2)用于额外用途的进口猪肉,必须使用BICON 案例中“猪肉 - 未列明”申请新的标准许可,并依据进口许可证申报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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