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公示或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最高可罚20万元
来源 :福建市场监管 时间:2024-02-29 16:02 浏览量:

  新《公司法》让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长出锋利的牙齿。未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处以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有关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以来,对未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制定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新《公司法》让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长出了锋利的牙齿,也让企业信用监管制度长出了锋利的牙齿。

  2014年8月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该条例的重点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监管措施,没有规定罚款数额等具体的罚则。

  2021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但该条例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没有制定具体的罚则。

  2022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对于年报之外的有关信息是否公示没有规定,当然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罚则。

  新《公司法》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对未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信息公示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新《公司法》在《民法典》等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现行立法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信息公示机制在公司运行中的功能和作用。新《公司法》关于信息公示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夯实了新《公司法》的信息基础,将为推动公司法有效实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贡献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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