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2个典型案例希望经营者引以为戒!
来源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时间:2020-12-16 10:01 浏览量:

扫黑除恶治乱,市场监管部门与您同行!今天我们遴选近期查处的登记注册类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希望广大经营者以之为鉴,合法开办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办诚信企业莫走“歧途”——增城区杨某某、易某某等代办人伪造、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系列案

经查,当事人杨某某、易某某为骗取企业注册登记,分别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虚假的企业设立材料。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不合规范,涉嫌造假。后经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实,杨某某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所载房产信息均属虚构;经新塘镇XX村民委员会指证,易某某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所盖该委员会公章实系伪造。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未遂,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指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关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对两位当事人分别作出拘留10天和5天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1)请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及数字证书,不要随意出售个人信息,勿轻信他人因招聘兼职等理由需要办理数字证书而轻易出借身份证件。

(2)遇到需要进行实名验证或“刷脸”等情况时,要问清楚、看清楚用途再进行操作,不要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3)不要受利益驱使,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4)广大市民朋友如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或房产信息被盗用于注册商事主体,或有中介代理机构提出可代为提供他人身份信息、来路不明的房产信息、代他人签名等情况,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犯罪线索,请向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二】做正经生意莫当“黑户”——刘某某涉嫌从事商标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未经行政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自2019年11月15日开始,擅自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22、124号广州市海珠区长江(中大)服装辅料广场市场内多家商铺,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销售服装辅料的经营活动,期间,大量储存、销售多个已注册商标的图形标识,涉及LACOSTE、VERSACE、PUMA等9个注册商标,数量合计24.8万余个。后经鉴定,上述商标标识均非注册商标权利人制造,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以案说法】

当事人未经行政机关核准擅自从事销售服装辅料的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罚款1900元。

当事人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点关于“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逐)定罪处罚:……(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微普法】

1.名词解释

无证经营:在经营者没有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开展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无照经营: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2.法律责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下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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