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这种操作?处罚!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 时间:2022-02-25 11:09 浏览量: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在日常检查时发现

辖区两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

竟然“撞脸”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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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执法人员对A公司开展检查时资料显示其质量负责人为陈某,随后却在B公司惊见其质量负责人陈某本人在岗在职,且与A公司陈某身份证号相同。


经查,当事人A公司为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向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相关资料中的质量负责人为陈某。而陈某从未在A公司工作过,也未将相关材料或信息交予A公司用于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因此当事人A公司提交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为含有虚假内容的资料。


法律分析

当事人提交含有虚假内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和购货者资质的审核,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对该岗位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要求。企业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在备案、申请经营许可时需要提交对应的资料。

 

小编在此要提醒各位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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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守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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