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近年来国内各地查处的网络传销案例(十一)

发布时间: 2021-03-17 15:58 文章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大][中][小]
  为帮助群众认清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本质,防范和远离网络传销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反传销小课堂”栏目从网络官方信息渠道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国内各地查处的一批网络传销典型案例,陆续予以刊发——
 
  案例: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查处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6年上半年,经吉林省工商局指定管辖,长春市工商局对吉林省范围内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仕铭公司)涉嫌传销案进行了查处。该案件是一起以“虚拟商铺”为交易标的的网络传销案件。
  该案当事人盛仕铭公司以推广其旗下金乷江(SIGCESS)网络商城上的网上商铺为名,采用所谓“168计划”,开展所谓的跨境、跨界电商平台业务。“168计划”具体为:交纳1000美金成为金乷江商城加盟商亦即会员,从而具有了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加盟商分为:初级加盟商、中级加盟商、高级加盟商。这3个级别都有ABC和经理4个阶段。成为会员后,即由电脑自动生成的1名组长,带领6名组员的推广小组,完成8个商铺的推广任务,即招商A阶段。本阶段小组内任何人推广1-2个商铺,小组每人均享受50(80)积分的奖励,该过程共有20次奖励机会,每人可获奖励8000积分(50*8*20)或12800积分(80*8*20),其中推销最快最多者升为下一组组长,直接奖励2000积分;每完成1个招商任务,奖励组长300积分,8个商城招商完毕,组长获2400积分,公司直接奖励组长4000积分。A阶段招商组长共可得奖励8400积分。同时进入招商计划第二阶段。以此类推,C阶段组长可得奖金500000积分。上述奖励积分1分等于1元人民币。如此循环进入下一阶段。
  经查,当事人盛仕铭公司于2014年10月起授权其会员在吉林省内开设服务中心为其发展会员,共开设中心140家,遍布全省各地区。依据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从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6日,该公司在吉林省共发展会员5387人,获得收入共计34229900元。长春市工商局局认为:盛仕铭公司推广“168计划”,要求加入者交纳1000美金成为会员并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每一级别的晋升由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来决定,其所取得的各种所谓奖励也均依据其发展团队的销售业绩计提,即会员获得奖金的路径是交纳1000美金(成为会员)——卖出1个商铺(发展会员)取得1000美金业绩——全组均获得奖励——业绩突出者升为组长——获得更多奖励。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春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盛仕铭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703128.29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智麻开门”微信传销案
  2016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通过微信销售亚麻籽固体饮料过程中存在传销行为。
  当事人自2015年11月起,通过招收微商代理商,再由代理商推荐代理商的形式销售“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当事人与代理商之间签订《微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约定以98元/盒一次性购入10箱360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总代理商;以120元/盒一次性购入36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一级代理商;以140元/盒一次性购入6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二级代理商;其中总代理商直接从当事人处以98元/盒的价格进货,一级代理商以120元/盒的价格从总代理商处进货,以此类推。同时,当事人对代理商推荐代理商实施奖励如下:1、总代理商推荐总代理商,所直属推荐团队的进货量每盒奖励推荐人8元/盒;间接推荐奖励两级,分别为5元/盒和3元/盒;2、一级代理商推荐一级代理商,以及一级代理商推荐总代理商,所直属推荐团队的进货量每盒奖励推荐人分别为10元/盒和3元/盒,由该一级代理商所属的总代于次月初予以发放。
  截止被查获时,查实当事人直接招收总代理商36名,总代理商推荐他人成为总代理商4名,合计总代理商40名。17名总代理商推荐27人成为一级代理商,推荐与被推荐的层级关系达到三级。当事人以98元/盒的价格向代理商销售“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27659盒,销售金额为2710528元,应向4名总代理商支付推荐奖励费16992元(暂时没支付)。本案当事人进销“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的差价为1549852元,违法所得扣除税收为1286377.16元。
  当事人要求成为其代理商的人,一次性认购一定数量“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并实施推荐其他代理商获得推荐奖励,并在各代理间构成层级关系的奖励方案,实质上是经营者要求被招收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经营者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种形式的经营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86377.16元;2、罚款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