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12-05 17:15

    第一条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政府信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应依据《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和“初审、复审”的原则

    第六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在局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开。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登记、分办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 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科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科室的执法依据及本科室履行职责形成的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具体分工如下:

    (一)人教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等相关信息。

    (二)法规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复议等相关信息。

    (三)财装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预决算,督促有收费的直属单位发布、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相关信息。

    (四)应急管理科负责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

    (五)登记审批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相关信息。

    (六)信用监管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七)价监竞争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价格监督检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信息。

    (八)网络监管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

    (九)广告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广告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十)消保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十一)知识保护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保护知识产权政策,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用权保护等相关信息。

    (十二)知识产权运用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各类专利奖推荐评审等相关信息。

    (十三)质量发展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政府质量奖励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等相关信息。

    (十四)标准化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管理、标准化工作等相关信息。

    (十五)计量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计量标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十六)质量监督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等相关信息。

    (十七)特种设备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十八)食安协调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相关信息。

    (十九)食品生产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食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等相关信息。

    (二十)食品流通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食品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二十一)餐饮监管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二十二)药化监管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信息。

    (二十二)医疗器械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信息。

    (二十三)科技数据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信息化建设等相关信息。

    (二十四)检验认证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机关各类产品、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全市认证工作发展规划等相关信息。

    (二十五)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支队查办的案件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二十六)其他科室、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和需要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各自形成的信息。

    第九条  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制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1.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 本辖区动产抵押登记情况,合同示范(参考)文本;

    5. 食品、药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

    6.本辖区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名录等。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1. 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 新闻发布会或重大宣传活动情况;

    3.  各类专利奖、政府质量奖推荐、评审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科室负责制,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科室负责人认为涉及事项较为重大的,可报请本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再发布。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送交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发布;信息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科室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

    第十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经办科室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五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做好登记;能够直接答复的,应直接予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或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

    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形成的并可公开的信息,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负责办理。

    承办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答复意见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按规范格式答复。

    重要或敏感信息承办科室报本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答复。

    涉及不同科室的,相关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别提供政府信息,送办公室汇总后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承办科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本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备案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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