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市监〔2019〕14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泉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泉政文〔2019〕61号)和《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市监联发〔2019〕15号),为加强泉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划主要围绕泉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重点支持泉州“1234”现代产业体系中的“三大板块”:传统优势产业,主要包括纺织鞋服、建材家居、食品饮料等产业;重化产业,主要包括石化产业和机械装备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主要包括智能制造、集成电路、高端传感器、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
  第三条 为强化价值目标导向,计划项目分为风险防御、转型升级和创新引领三类。若培育目标兼顾两类目标,申报时以偏重的价值目标类型作为申请方向。
  (一)风险防御类。项目申报主体所属产业应具有较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风险,尤其是来自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压力较大,项目申报主体已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控机制并有效实施,具有应对国内外专利纠纷案件的实际经验。
  (二)转型升级类。项目申报主体所属产业应是泉州市传统优势产业,处于转型升级发展关键期,转型升级方向属于专利密集型领域,亟需借助专利工具协助明晰转型升级方向和技术创新路径,通过高价值专利培育保护转型升级成果、占领市场。
  (三)创新引领类。项目申报主体具有研发创新基础、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的科研实力,技术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第四条 培育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高价值专利产出的长效机制。以持续产出高价值专利为目标,围绕“价值导向明确、质量标准清晰、管控流程全面、专业人员到位、激励机制给力”五个方面,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站建设,提升专利申请管理体系,建立专利布局常态化机制,设置全流程专利申请质量管控标准和管控流程,建立高价值专利产出的长效机制。
  (二)专利信息检索利用。针对高价值专利产出的价值目标,风险防御类侧重开展风险专利的检索分析,为基于交叉许可等风险防御目的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提供基础;转型升级类侧重围绕转型升级目标,通过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提供转型升级技术产品的可选方向、技术路径、潜在合作伙伴等信息,为围绕转型升级技术产品的高价值专利布局提供依据;创新引领类侧重围绕拟引领的技术方向,检索全球最新的专利信息,为研发及高价值专利布局提供启示。
  (三)专利布局与挖掘。风险防御类侧重针对潜在风险主体,部署防御性、限制性、改进性等专利申请,或寻找潜在风险主体可能会进入的新赛道进行专利预埋;转型升级类侧重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结合泉州市重点产业发展路线图和企业自身转型升级中的发展策略、重点和路径,部署相关专利申请;创新引领类侧重结合创新方向,围绕抢占技术高地开展专利布局,鼓励结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布局标准相关专利。
  (四)专利提案新创性检索与评价。基于专利布局与挖掘确定的专利提案点,开展专利提案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根据检索结论,通过专家预审、评审等方式对专利提案的申请价值与授权前景进行评价,确定是否提交专利申请以及适宜的专利类型、申请时机、申请地域和撰写策略。
  (五)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与审核。选取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确定的撰写策略,指示专利代理师按要求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并通过建立明确的专利申请文件质量作业标准,由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合作的专利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对专利申请文件开展撰写质量审核。
  (六)海外专利布局。结合专利技术未来商业化的主要地域、公司主要海外市场以及竞争对手生产、销售主要所在地等因素,合理选取海外专利布局途径,对于进入国家暂不确定或国家较多的项目,通过PCT途径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一)企业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1.可申报风险防御、转型升级和创新引领三类中的一类。
  2.须联合1家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共同申报,可再联合1家高校(科研机构)或相同产业技术领域的合作企业共同申报。
  3.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3年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达3%以上,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100万元以上。
  4.具备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3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且近3年申请发明专利25件以上。若联合高校(科研机构)或合作企业共同申报的,须拥有相关技术领域有效发明专利30件以上,其中项目申报主体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及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先,有PCT申请的优先,科创型上市企业或参与过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的单位优先,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或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的企业优先。
  (二)高校(科研机构)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1.仅限于申报创新引领类。
  2.须联合1家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共同申报,可再联合1家相关产业技术领域的合作企业共同申报。
  3.具有研发创新基础、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的科研实力,技术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具备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拥有与培育工作涉及产业技术领域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25件以上,且近3年申请发明专利35件以上。
 (三)作为联合申报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
  1.近2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2.具有相关产业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风险分析、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布局与挖掘、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经验。
  3.拥有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专业人员5名以上(含5名)。项目实施期间,投入培育工作的全职在岗专业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
  4.每家服务机构参与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3项。其中参与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名(含5名,下同);参与申报两个项目的,应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名;参与申报三个项目的,应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名。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申报单位(包括申报主体和合作单位)近3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涉黑涉恶名单。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泉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包括培育思路、培育目标、可行性分析、重点工作、培育计划、中期评估时(1年后)新增发明专利数量、商业化前景分析等,方案应注意突出类型特点。
  (三)项目申报主体的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研发及知识产权经费投入、信用情况等,创新引领类需提供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设立情况、标准制定等相关证明。
  (四)项目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清单及工作运行流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情况、专利拥有情况、荣誉资质等,风险防御类需提供知识产权风险管控机制及知识产权纠纷情况说明。
  (五)项目申报主体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有关高价值专利培育服务协议,有合作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的须提交合作方近3年的专利申请授权清单。
  (六)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及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相关行业同类项目的服务合同首尾页及内容证明页、专业服务人员的专职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荣誉资质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发布《泉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县级市场监管局(含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下同)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市场监管局与当地财政局初审后集中向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推荐。
  (三)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验。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核验结果,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泉州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联合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站建设工作,并围绕相关产业技术领域至少建立一个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每个专利组合或专利池至少包含50件发明专利和10件PCT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须投入1:1以上的配套资金,并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他目标任务。
  第九条 项目经费拨付与使用:
  (一)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每个项目经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经费分2个阶段拨付,第一阶段在合同签订后按经费的50%下达,第2阶段在中期评估合格后按经费的50%下达,以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项目经费从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主要用于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开展产业专利竞争态势分析、专利规划布局、专利申请、专利维持、专利维权、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等。
  第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与验收:
  (一)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协助参与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注重项目过程管理,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根据要求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的一个月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依照合同要求对验收材料进行核实,并向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结合申报类型,重点报告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的构建目的、构建方法、专利之间的关系、专利组合(专利池)的价值及其对企业风险防御、转型升级和创新引领的支撑作用,并提供成效证明;专利组合(专利池)清单,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件,PCT申请不少于10件;项目资金决算表(第三方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周期届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超期3个月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可视情况终止项目,收回下拨经费,并在今后3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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