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市监联发〔2019〕1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泉州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快推动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9年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19〕56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文〔2019〕61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支持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泉州市配套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原来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管理职责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

  2.根据资金扶持方向和范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3.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立项通知;

  4.开展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后补助、政策兑现类除外),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职责

  1.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计划;

  2.按进度及管理要求拨付项目资金;

  3.开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4.指导和监督绩效管理工作,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注重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使用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提升知识产权对产业支撑作用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利导航服务机构,选取纺织鞋服、石油化工、机械装备、纸业印刷、半导体、新材料等泉州市“1234”现代产业体系构建涉及的重点产业集群的细分产业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补助。

  2.支持纺织鞋服、石油化工、机械装备、纸业印刷、半导体、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创新引领型项目每个给予30万元补助,风险防御型项目每个给予25万元补助,转型升级型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补助。

  3.支持对加快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认定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站,每家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站须完成培育1个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每个专利组合或专利池至少包含50件发明专利和10件PCT申请)。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站的申报主体每家给予100万元补助。

  4.支持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或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并开展工作,经评审,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与产业发展匹配度

  1.提升泉州商标品牌优势,支持泉州知识产权展示及商标品牌运营中心建设,建设方案经论证审核后,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实施,给予300万元补助。

  2.支持泉州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的新增地理标志产品,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聚焦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对地理标志产业化项目经评审,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提高运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

  1.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贯标认证的,经评审,每家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受我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提供专利申请管控、专利运营、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培训和品牌宣传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托管企业数量累计达到100家、200家、300家的,经评审,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3.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超过50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50件)的机构,经评审,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超过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500件)的机构,经评审,每家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公共支撑能力

  1.支持“泉州·知识产权创新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方案经论证审核后,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实施,安排2000万元给予支持。支持区域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评审,每个给予150万元补助。

  2.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支持中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集聚区,对在集聚区内新注册登记,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服务一年以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积极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入驻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支持纺织鞋服、石油化工、机械装备、纸业印刷、半导体、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特色园区、高校院所、行业组织单独或与运营服务机构合作组建实体化、垂直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上年度引进并促成50件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发明专利在泉州落地实施,或促成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运营活动标的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属非关联交易并落地实施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2%对运营中心予以奖励,年最高奖励50万元。上年度引进并促成100件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发明专利在泉州落地实施,或促成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运营活动标的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属非关联交易并落地实施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2%对运营中心予以奖励,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4.安排4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吸引产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资金和其他相关基金投入,设立总规模为2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二次布局、商业化开发、成果转化、优质创新项目引进、高价值专利产业化等活动。

  5. 引导我市企业采取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或混合质押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安排1000万元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省上贴息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

  6.支持企业购买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且该保险险种已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每家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补助,同一家企业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五)未列出扶持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项目,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编制项目计划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项目申报及评审

  根据不同的扶持对象、扶持标准以及扶持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主要流程如下: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二)申报材料初审,并根据项目需要开展实地调研或核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可根据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审核的,无须评审);

  (四)确定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资金拨付给扶持对象。

  五、监督和绩效管理

  (一)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扶持对象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二)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对存在项目实施进度滞后或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每年开展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照《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所列责任主体和本规定要求,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及资金监督管理。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扶持对象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扶持对象存在项目经检查考核不合格且拒不整改,违反本规定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全额收回项目资金,并列入失信名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涉黑涉恶当事人的,不得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六)其他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可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改或制定补充规定。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