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0600-2024-00045
    • 备注/文号:泉市监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9
    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 时间:2024-08-09 10:54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及《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闽市监注〔2024〕154号),现将《泉州市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泉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代章)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

      2024年7月29日

      

    泉州市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泉州市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聚焦个体经济,通过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开展个性化、差异化资源配置和政策扶持,促进经营主体梯度培育,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通发展,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实现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按照“先分型、后分类”的原则,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实行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以省为单位、分类标准以市为单位确定的方式。

      (一)制定分类标准。在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的基础上,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市发展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研究制定泉州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配套申报认定机制,并向社会公示。

      (二)组织分类认定。基于省上集中分型判定结果,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并持续做好评估确认。“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推荐认定,占比5%以内。

      三、稳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责,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持续研究出台符合“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及“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特点的专项帮扶措施,分层次、分阶段、分领域实施精准帮扶。

      (一)激发“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活力

      1.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体化审批服务,逐步完善个体工商户掌上办、网上办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登记代办等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市内跨区迁移及按照规定办理歇业。

      2.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流程。对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试行“告知承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单位试行远程视频核查。对餐饮从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对食品安全人员在线考试。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变更、同步注销。

      3.增加经营场所供给。深化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对仅从事网络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特色商圈、步行街、便民生活圈等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沿街店面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的前提下,条件允许的可以按规定超出门店部分公共区域,开展与原业态相一致的经营活动。

      4.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个体工商户仅因未按时年报被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在补报完年报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推送相关信息至公示系统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注,实现个体工商户逾期年报信用修复“零跑腿”。因年报以外原因被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注,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移出条件的,办理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

      5.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对个体工商户在广告、网络经营、食品经营等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梳理清单、列明条件、统一尺度,督促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加强合规指导,“抓前端,治未病”,促进个体工商户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6.保障公平参与竞争。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存在歧视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的,依法予以纠正。加强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畅通12345等服务热线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

      7.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开展创新创业大赛,配备创新创业导师,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增量扩面。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创业,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在泉创业,经评审为优秀创业项目的,按规定给予资助。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空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

      8.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加强调解工作,推动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发挥调解在预防和化解商事纠纷中的法治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调解服务。

      9.鼓励网络新业态新经营模式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完善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电商数据动态分析,开展电商大赛、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为个体工商户营造电商发展良好氛围和环境。鼓励本市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电商峰会、资源对接会等活动。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帮助个体工商户实现主体身份核验和在线亮照公示。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成本。

      (二)提高“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能力

      1.优化用工服务。推进零工市场建设,组织“春风行动”“百日千万专项招聘行动”等线上线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有招聘需求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提供用工服务,促进供需匹配。

      2.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我市公布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个体工商户根据发展需求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3.落实社保政策。促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稳岗扩岗。

      4.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充分运用风险管理专业优势,鼓励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防灾防损等增值服务。鼓励创新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

      5.加大融资支持。降低支付手续费用,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推广“闽商易融”贷款码,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续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契合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的金融业务产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

      (三)推动“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1.加强竞争合规精准指导。因地制宜采取召开座谈会、培训会、宣讲会、现场指导等方式开展经营主体竞争合规指导活动,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政策宣贯,为个体工商户建立竞争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行政指导。

      2.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为“个转企”开通登记“绿色通道”,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鼓励各县(市、区)出台奖励或补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向“个转企”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3.提供质量技术及标准化帮扶服务。针对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培训及标准宣贯服务。从监管发现问题入手,针对纺织服装、水暖消防产品、电线电缆等重点产品,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开展质量技术巡诊帮扶及培训,为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技术问题。运用国家标准馆泉州技术服务中心的信息化技术,为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标准查询查新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理解标准、应用标准。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联合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工作,对符合条件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4.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晋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及全市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维权援助等综合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实务培训等活动,推进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

      5.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四)做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品牌

      1.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支持,扩大线上知名度。鼓励在商圈、特色老街、步行街、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社区服务中心等位置设立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工会的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提升在一定区域的知名度。

      2.深化品牌创建服务。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参与品牌创建活动,鼓励“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实施质量品牌战略,深化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推动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产业集群,围绕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和集体商标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促进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聚集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3.扩展发展空间。推动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与“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通过供需对接会等形式,支持、引导“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逐步构建资源共享、互惠互利、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引导支持有实力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发金融产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度设计,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协同推进此项工作。

      (二)突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做好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并研究出台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质量。

      (四)坚持公平公正。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纸质材料,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宣传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个体工商户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改革的意愿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及时解决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个体工商户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该实施方案有效期5年,自2024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28日止。

     

      附件:泉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附件

    泉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试行)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选拔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并针对性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泉州市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成为“名优特新”个体工商户。“名优特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初期,各县(市、区)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辖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基于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优特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泉州市分类标准

      1.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知名”个体工商户:

      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

      ②个体工商户自营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曾获县(市)级及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荣誉、奖项;

      ③拥有较高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或注册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该商标注册类别与经营范围相关联。

      ④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⑤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2.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特色”个体工商户: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②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或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

      ③以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且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3.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优质”个体工商户:

      ①执着坚守、诚信经营,本区域成立超过5年且有纳税额的,纳税额在本县个体工商户中排前列的;

      ②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非遗工坊,非遗大师工作室,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类似荣誉称号;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④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⑤个体工商户拥有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老字号”的;

      ⑥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纳税“双百”企业、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配套服务2年以上的。

      4.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新兴”个体工商户: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五、分类认定

      (一)分类周期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部署,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确认、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对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实施精准帮扶。

      (二)数量比例

      各县(市、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市区域内(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根据省局安排,我市列入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为180家,各县(市、区)根据本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数量及发展情况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认定程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四)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