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0200-2023-00013
    • 备注/文号:泉市监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5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03-20 15:36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台商投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更大范围地满足市场主体歇业备案需求,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我市歇业备案试点范围由石狮市、安溪县扩大至我市全域,现将《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意见

     

      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试点工作,更大范围地满足市场主体歇业备案需求,省市场监管局同意我市歇业备案试点范围由石狮市、安溪县扩大至我市全域。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因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制度,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范围

      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三、歇业备案的主要规则

      (一)备案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以下情形不适用歇业备案:

      1.上市公司;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正在被立案调查未结案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5.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且未清还相关预收费用;

      6.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办理歇业备案情形的。

      属于前述第3、4种情形的,恢复正常状态后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二)提交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且该地址需使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地址表述,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三)备案机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四)歇业期限: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歇业累计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五)信息公示

      1.登记机关将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3.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六)备案信息变动: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并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及《歇业备案承诺书》。

      (七)恢复营业

      1.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2.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4.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联络员备案除外),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八)登记管辖: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九)监管豁免规则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下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1.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十)市场主体的其他义务: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十一)法律责任

      1.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开展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是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任务、职责分工;要统筹协调,加强调研,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确保歇业备案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审批服务。各单位要积极对接协调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医社保、公积金等部门,通过当地的政务共享平台,实现歇业有关信息在各有关部门之间共享;在歇业备案及数据共享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上,提请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歇业相关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简并材料与环节,为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及其他部门要求的手续提供便利。

      (三)加大宣传指导,注重总结提升。各单位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窗口、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的知晓率;要联手各相关部门,为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及相关业务提供行政指导。各单位要做好试点期间问题的收集、反馈工作,研究解决的措施,总结经验做法,根据要求形成调研材料报送市局登记审批科。

      五、本意见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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