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0200-2023-00012
    • 备注/文号:泉市监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3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03-20 11:31

     

    各县(市、区)市场管理局、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

     

      一、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法制化水平,依法赋予市场主体容错改正机会,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预期,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实现。

      四、本规则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违法行为轻微,可综合下列因素确认:

      (一)主体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如“三小”生产经营主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以及部分规模与“三小”生产经营主体等同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主观过错较小;

      (三)初次违法;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六)违法货值金额较小;

      (七)案涉商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相对较低,或者案涉商品(服务)合格或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调查终结前改正。

      十一、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首次实施该性质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构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途径,并经当事人确认此前未发生与此次违法行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可认定为“初次”。

      十二、危害后果轻微,可综合下列因素确认:

      (一)违法行为影响范围较窄、波及对象人数较少;

      (二)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

      (三)其他能够认定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十三、主观过错,可综合下列因素确认: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格或者授权;

      (四)当事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如是否履行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的进货查验义务;

      (五)当事人是否能提供涉案商品来源;

      (六)其他能够认定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因素。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在线索核查时,发现当事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负责人批准。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定期建册归档备查。

      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裁量情形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办理,结案后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备查。

      十五、当事人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条件的,径直依照清单规定予以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当事人行为未纳入清单适用范围或者不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及本规则,综合裁量作出决定。

      十六、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十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本规则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执法情况,合理细化量化规则适用的情形,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十八、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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