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0200-2023-00011
- 备注/文号:泉市监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3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办,市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
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动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清单》要求,针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单位可研究明确处理意见,并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反馈。
二、加强行政指导。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依法做好卷宗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清单》中违法行为轻微及危害后果可结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综合认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五、《清单》内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为准。《清单》将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按时报送清单执行情况。
六、《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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